原標題:反向混淆 蒙牛因“妙妙”商標被判賠償300萬元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4月24日訊(記者 張敏敏) 24日上午,妙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混淆發布典型案例。蒙牛其中,因商元蒙牛因在線上和線下對其生產的標被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和銷售,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判賠被判賠償300萬元。償萬
妙士公司系第1415139號“妙妙”商標獨占使用權人,妙妙該商標于2000年6月20日被核準注冊,混淆核定使用商品為乳酸飲料(果制品、蒙牛非奶)等。因商元蒙牛公司系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權人,標被該商標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準注冊,判賠核定使用商品為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償萬2010年6月,妙妙蒙牛公司在官網上對其生產的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廣告宣傳,在妙妙奶商品圖片中突出使用了“妙妙”字樣,在線下實體店也對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多年的推廣銷售。妙士公司認為,蒙牛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經查,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上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法院行政訴訟亦維持了上述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妙妙奶商品與妙士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在取得第6428708號“妙妙”注冊商標之前和之后,在線上和線下對其生產的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和銷售。被訴侵權標識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標的商品誤認為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關于賠償數額,綜合考慮蒙牛公司年報中的乳飲料收入情況、蒙牛公司的營銷能力、生產銷售時間和范圍、妙士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蒙牛公司的侵權獲利應不低于300萬元。法院判決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馬莉莉表示,本案系一起正確認定反向混淆行為、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反向混淆系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其并非通常使相關公眾將被訴侵權商品誤認為權利人商品,而是將權利人商品誤認為侵權人商品,這種混淆破壞了權利人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實質性損害了權利人注冊商標權。本案的裁判,對反向混淆行為的認定進行了有益的實踐,并通過對侵權人的上市年報等證據予以采信,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賠償訴求,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