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 劉浩)一個車位能否停放兩輛車?某小區業主嚴某因在自行購買的個車產權車位上停放兩輛車被物業管理公司制止,雙方僵持不下,位能為限嚴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否停范圍2月23日,兩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車法車位
據某小區物業公司介紹,院判小區業主嚴某購買了標準車位,地面而非子母車位,劃線合理按照規定,使用只能停放一輛車,個車不能超出劃線區域使用。位能為限嚴某則稱,否停范圍其買的兩輛車位在拐角處,車位產權證面積44.46平方米,車法車位停放兩輛車雖然超出了劃線區域,院判但并未超出其所購買的車位面積。嚴某要求物業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車位的行為,并在小區公告欄書面賠禮道歉,還要負擔嚴某第二輛車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嚴某主張的兩車縱向并列的停車方式,在車尾與墻體保持0.50米距離的情況下,其車頭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車位停放的困難及安全隱患;在車頭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況下,車尾已幾乎觸碰至墻體,以該方式停放車輛,車尾占用規劃設計中預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嚴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間并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并無不當,并未侵害嚴某的所有權,故對其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嚴某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中,嚴某與物業公司均確認,本案系爭車位與小區內同建筑面積的其他車位地面劃線范圍基本一致,當嚴某在該車位內停放兩輛機動車時需縱向停放在橫向車位內;根據現場所見,嚴某現縱向停放車輛時車頭超出車位線約0.60米,車尾超出車位線約1.70米。
嚴某認為,由于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車位面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線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向停放兩輛車。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關于業主在車位產權證面積44.46平方米的范圍內均享有所有權的觀點,缺乏依據。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系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故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位。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異,適當超出劃線部分亦屬合理范圍。
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嚴某確認其車位地面劃線范圍與其他車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據車位平面圖所示以及現場所見,嚴某車位的劃線區域距離墻體尚有一定距離,該部分并非嚴某車位的專屬區域。嚴某若將兩輛車縱向停放在橫向車位內,則車輛的頭部和尾部均大面積超出車位線,顯然已不屬于合理利用的范疇,同時亦會侵占到業主共有部位,而嚴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征得了小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基于此,物業公司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相關內容有權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物業公司對嚴某的管理行為并未對嚴某的物權造成妨害。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潘兵表示,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權證面積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范圍的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疇,應征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管理和制止。
責任編輯: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