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和賣家約定房屋售價為26.8萬元,女買轉手卻便將房屋以36萬元的房發付款反被法院價格賣出,想要從中賺取9萬多元差價。現中買家知道實情后,介吃拒絕拒絕支付超出部分。起訴該中介公司遂訴至法院,樣判要求買家支付剩余款項。女買近日,房發付款反被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現中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介吃拒絕訴訟請求。
發現中介賺差價
買家拒絕繼續付款
2018年5月初,起訴廣州的樣判何先生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南沙區大崗鎮的女買一處房屋,約定放盤價為26.8萬元。房發付款反被法院在中介公司介紹下,現中買家馮女士看中該處房屋,幾經協商后馮女士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最終約定成交價為36萬元,中介費2萬元。
合同簽訂后,馮女士支付了3萬元定金,由中介公司收取。為支付剩余房款,馮女士便向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審批通過后,銀行將28.4萬元直接打入何先生的賬戶。
從相中房屋到簽訂合同,在此期間,馮女士與何先生從未見面,一直都是中介公司聯系雙方。馮女士聲稱,自己與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也是中介公司將何先生簽好名的合同拿來,36萬元的售價是由中介自己填寫的。
直到辦理房屋網簽手續當天,二人見面,馮女士才得知何先生出售房屋的放盤價實際只有26.8萬元,而此時她已經支付了31.4萬元,便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中介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駁回訴請
2019年5月,該中介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女士支付剩余合同款項。庭審中,中介公司承認何先生放盤價格為26.8萬元,在收到銀行發放的28.4萬元貸款后,何先生將多出的1.6萬元轉給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沒有將馮女士支付的3萬元定金交給何某。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馮女士以36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然而,何先生實際只收取26.8萬元,差額高達9.2萬元。據此可以推定,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時,故意向馮女士隱瞞真實出售價格,意圖從中賺取房屋差價。
該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委托人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序良俗,與中介機構作為居間方應如實報告交易信息的法定義務相悖,駁回了中介公司全部訴請。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中介機構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這場糾紛中,雖然何先生與馮女士之間進行房屋買賣,但中介公司在其中為二者提供居間服務,因此中介公司與馮女士之間的糾紛是一起居間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本案中,業主明確了房屋出售價格,應當理解為業主作為委托人對委托事務的指示。中介機構作為受托人和居間方,應當按照業主指示的條件找尋交易相對人,并向相對人如實報告該交易信息,促成交易達成。
原本不到27萬的房子,中介公司卻賣36萬,差價9萬多,這種隱瞞真實房屋交易價格,意圖賺取差價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與中介機構作為居間方應如實報告交易信息的法定義務相悖,不應得到支持。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二手房買賣中,由于賣家和買家信息不對稱,一些利益熏心的中介機構便打起小算盤,惡意抬高房屋真實售價賺取差價,不僅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更會哄抬房價,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應該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堅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操守,為委托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務。
法官提醒,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房屋交易時,最好是三方到場,同時仔細查看房主證件,透明交易,避免中介機構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賺取差價。在無法見面的情況下,也應該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方或買方的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