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曝光銀保監會網站公布,濟寧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被查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兩宗違法違規行為,公司被曝光!涉嫌
處罰決定書
近日,違法違規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曝光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22號)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濟寧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兩宗違法違規行為。保險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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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
1.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公司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經查詢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人員管理系統,發現該系統中記錄的涉嫌楊某等10人執業登記日期晚于入司日期。經調閱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代理保險業務明細,違法違規發現以上10人在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為其辦理執業登記之前從事了保險銷售業務,曝光涉及保單15筆。濟寧
2.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9年4月26日,保險被查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報銷一筆賬務,賬務記錄為購買酒水,用途為業務招待費。經調查,以上費用實際用于處理客戶李某投訴時,支付非正常退保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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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3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對華夏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3萬元。
相關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1.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2.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3.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官網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正式開業,總部選址北京,公司注冊資本153億元。
天眼查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千禧世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紀力宏計算機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持股20.00%,第二大股東為山東零度聚陣商貿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90%。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