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網店銷售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口銷售的中國兒童藥品,結果觸犯了刑律。藥店藥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經審京藥賣家齊某、批網張某涉嫌銷售假藥罪,售進涉嫌但因犯罪情節輕微,口北又系初犯,店主于近日對兩人作出了不予批準逮捕的賣假決定。
齊某和張某都是中國北京人,兩人在學校學習時成為好友。藥店藥2012年3月,經審京藥兩人各出資一半,批網開了一家網店,售進涉嫌并約定利潤五五分成。口北一開始,店主二人只銷售從美國購物網站上購進的母嬰用品、嬰兒洗浴用品以及嬰兒食品等。隨著生意越來越紅火,二人打算擴大網店的經營范圍。
一次,齊某的孩子感冒咳嗽,用了弟弟從美國寄來的兒童止咳糖漿后效果很好,于是齊某萌生了在網店銷售進口兒童藥的想法。從2012年6月起,齊某和張某的網店開始銷售從美國購進的兒童止咳糖漿以及兒童感冒流感滴劑。由于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他們擅自進口國外藥品在國內銷售的行為觸犯了法律。2013年10月28日,齊某和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官說法商品銷售者,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的經營者,在銷售藥品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藥品資質,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貨與發貨。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均按“假藥”論處。
刑法修改前,對銷售假藥罪的認定,要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標準,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刑法修改后,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要件被刪除,降低了入罪門檻,只要生產和銷售假藥,不論是否達到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都構成犯罪。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經營者,應提高守法意識,在銷售物品時應當謹慎選擇,切不可觸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