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2月2日,未成萬元浙江省嘉興海寧市的年人消費者李先生向海寧市消保委反映,偶然間發現其上初中的高額小孩,陸續在當地一家食品店購買了價值1.7萬多元的消費玩具卡片,與經營者自行協商無果后,再敲報警110處理,警鐘仍舊無果,未成萬元故共同前來要求調解,年人讓商家退還部分費用。高額
海寧市消保委受理后,消費當即進行調解。再敲在調解中,警鐘消費者表示,未成萬元由于小孩無手機,年人每次通過現金支付,高額經營者未出具收據,推算一年多時間,累計購買了1.7萬元的卡片,當場出示購買的卡片,要求退還至少一半的費用。經營者表示,其小孩確實在該店多次購買過卡片,少則幾十元,最多200元左右,由于每次金額不大,其他小孩也在購買,經營者認為應視為正常買賣行為,同時家長出示的卡片中,很大一部分并非其銷售,但為了解決糾紛,可以適當作出退讓,退還3000元。消費者表示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調解員雖經努力調解,仍無法促使雙方達成協議,遂終止調解,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海寧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部分家長為了從小樹立經濟意識或者其他原因,讓小孩能夠輕易支配自己的壓歲錢或者知道家長手機的支付密碼,導致未成年人出現一次性高額或者多次累計后高額購買與學習無關商品的問題,事后追究商家責任時,往往會面臨證據不足或者即使證據充分但經營者不愿意退讓、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困境,希望能引起消費者的足夠重視,應該對大額貨幣代為保管,不要告知手機支付密碼,平時做好與子女的交流溝通,引導其樹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消費觀念。同時提醒廣大經營者,國家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一旦確認該購買行為無效,經營者將面臨退還消費者支付的貨款,而取回的商品無法再次銷售,由此產生的損失,將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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