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體育仲裁及時而且依據慣例收到了聯邦律師(2010年11月22日下午1:53的際米傳真)關于35,1.3條款的指示,這個條款與埃托奧(國際米蘭俱樂部)在上半場第37分鐘對波斯特揚·塞薩爾(切沃俱樂部)的埃托奧禁行為有關;我們收集并且觀看了相關的電視回放(天空電視臺),對技術以及文檔進行了擔保,賽國上訴閱讀了國際米蘭方面對于35,1.3條款的際米解讀,副主席里昂多-格爾菲簽署了相關的埃托奧禁文件,在2010年11月22日下午3:22分提交給了負責人,賽國上訴我們檢查了附屬的際米DVD;得出如下結論:
電視回放表明了上述的情況,裁判因為對方犯規在球場中央的埃托奧禁位置給了內拉組里任意球,薩繆爾·埃托奧被切沃球員塞薩爾犯規。賽國上訴在等待比賽恢復的際米過程中,塞薩爾正在朝著本方禁區移動,在這個過程中他被國際米蘭前鋒用頭部迅速向前的動作撞到了胸部,這迫使他跌倒在球場上。裁判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因為他和他的助手將注意力放在了球場的其他地方,這是可以理解的。在辦公室的要求下,他們在2010年下午3:01作出了上述解釋。
我們的判決認為,內拉組里球員犯下的行為屬于“暴力行為”,這個行為可以解釋為故意而且能夠造成傷害:明顯地帶有擊打對手的想法,同樣明顯地在對對方產生影響的過程中施加了力量。因此這起事件適用于第一章第三節第35條款的“電視證據” 以及第四章19條款b點的規定。最后,至于這家位于米蘭的俱樂部的意見,就像他們所說的那樣:‘聲明只代表國際米蘭俱樂部及其注冊球員薩繆爾·埃托奧的核心利益,而不代表針對其他任何一名注冊球員的潛在的紀律處罰’。我們這個決定認為,附加錄像的證據只證明了兩名球員在塞薩爾犯規這段時間的情況,就像我們上文提到的那樣,這段時間要比遭到質疑的時刻更早。
由于比賽主裁判毫無疑問地考慮到了上述行為,因此球員埃托奧采取的暴力行為,與上述行為已經沒有相關特定繼承關系。出于這個原因,根據聯邦律師的指導意見,我們裁定,對球員薩繆爾·埃托奧(國際米蘭)處以禁賽三場、罰款30000歐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