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普通牌包廣州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商標侵權糾紛。包秒變名案件起因是當心曾某某在網店銷售一款女包,該女包正面使用了YSE標識,構成該包“E”字母上的商標“兩橫”用鉚釘鉚住。根據宣傳指引,侵權消費者購買女包后將該標識中“E”字母的普通牌包“兩橫”拆卸后即可變形為標識YSL。
第807224號YSL注冊商標權利人伊夫圣洛朗公司主張,包秒變名曾某某銷售上述商品的當心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要求曾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構成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商標曾某某的侵權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賠償伊夫圣洛朗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普通牌包一審判決后,包秒變名雙方服判息訴,當心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指出,被訴標識YSE是在商品正面顯著位置使用,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而且,被訴商品與第807224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經比對,兩者均由三個字母疊加組成,區別在于被訴標識下方的字母為“E”,而第807224號商標下方的字母為“L”,三字母疊加之后,兩標識區別并不明顯,構成近似。
根據涉案網店的宣傳可知,將被訴標識中的“E”字母其中“兩橫”拆卸后即可變形為YSL標識,拆卸后的YSL標識亦為商標性使用,拆卸后的標識與第807224號注冊商標構成相同。為此,曾某某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網店多條侵權鏈接名稱均使用了“大牌”字樣,結合商標知名度、銷售規模及原告的維權合理支出,法院判定曾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由于被訴侵權標識的不同使用狀態均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拆卸后變形的標識也是被訴侵權標識的一種使用狀態,將不同使用狀態的標識均納入商標侵權比對范圍,才能全面保護權利人的商標權利,有效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頻發。 【編輯: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