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南平浦城縣法院在審理被告人毛某販賣毒品、浦城盜竊一案中,縣法為查清案情,院強員出詳細了解被告人歸案經過,化偵經檢察機關申請后,通知抓捕被告人毛某的查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庭作是證制基于查明案件事實所需,包括查實被告人是南平否存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等,浦城有利于增強庭審的縣法對抗性,使得控辯雙方的院強員出訴訟權利得到切實保障,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化偵庭審實質化。”該案承辦法官、查人浦城縣法院刑庭庭長張志明解釋道。庭作
庭審中,偵查人員楊某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詳細說明案發時參與抓捕的經過及被告人歸案情況。合議庭結合偵查人員的出庭說明及當庭詢問內容,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充分還原案發事實,補正了瑕疵證據,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經過合議庭評議后,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毛某犯販賣毒品罪及盜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張志明 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