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馮家順、最高執行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法修法院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改關
最高法指出,可和制定該規定是臺灣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地區的規定合法權益。
修改后的民事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最高執行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修法院
對于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的改關材料,修改后的可和規定明確,身份證明材料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臺灣,申請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地區的規定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并且已經生效。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為缺席判決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臺灣地區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
最高法還就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對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等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