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國家關總港口 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稱,藥監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局海進口經國務院批準,署增設中山市同意增設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中山
一、口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關總港口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監藥品藥品外,其他進口中藥(含中藥材)、局海進口化學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署增設中山市精神藥品)可經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進口。中山
二、口岸增加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關總港口由其承擔中山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藥監藥品具體工作。
三、局海進口廣東省藥品檢驗所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廣東省藥品檢驗所開始承擔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