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電軍的離奇證明右腳被截去將近一半,腿上傷痕累累。民工民
派出所開具的索賠證明。
農民工周電軍,遇派自訴在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運成水泥制品廠打工期間被砸致殘,出所處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將水泥廠訴至法院索賠85萬元。拒查記錄庭審期間,離奇證明水泥廠卻拿 出一張轄區派出所開具的民工民證明,稱周電軍是索賠去水泥廠辦理業務時受傷,并非水泥廠工作人員。遇派這張證明不但受到原告律師的出所處質疑,法學專家也認為,拒查記錄派出所沒有職責 和能力開具此類證明。離奇證明
□案情
男子水泥廠被砸殘
周電軍今年42歲,民工民河南省南樂縣農民。索賠據其自訴,2012年2月21日,他在老鄉的介紹下來到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運成水泥制品廠(以下簡稱運成水泥廠),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擔任預制件制作工人,按件計算勞務費。
同年8月23日上午8點多,他被臨時叫去幫忙將防撞隔離墩裝車。裝車時,超2噸重的隔離墩突然傾斜,砸在他的腿和腳上。工友當即撥打120,周電軍被 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周電軍的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脛腓骨上段開放粉碎骨折,右上脛排關節脫位,右前足開放損傷,右脛前皮膚壞死、缺損,右踝關節僵直。
周電軍說,起初水泥廠支付了大約20萬醫藥費。2014年,水泥廠表示想一次性賠付5萬元,今后不再擔責。2015年8月,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電軍構成七級傷殘(后運成水泥廠委托順義區法醫院進行司法鑒定,鑒定周為八級傷殘),還需進一步治療。
勞動仲裁駁回請求
“5萬元連看病都不夠,更不要說維持生活了。”周電軍不同意,向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
周電軍向勞動仲裁提交了水泥廠食堂專用飯票、住院病歷、出院總結、與水泥廠老板以及工友的談話錄音等作為證據,請求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這期間欠付的工資1萬元及利息。而運成水泥廠辯稱與周電軍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
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周電軍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水泥廠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1月12日,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周電軍的全部請求。
傷者起訴索賠85萬
多次協商未果后,今年5月,周電軍將運成水泥廠訴至法院索要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近84萬,以及拖欠的工資1萬元和相應利息。
案件審理期間,水泥廠提交一份北小營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稱周電軍不是水泥廠的員工。水泥廠還提交了北京運達欣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達欣公司)開具 的書面證明和北京運達欣建材銷售中心為周電軍上的意外保險的保單,稱周電軍與運達欣公司有勞動關系,周電軍是去水泥廠找老鄉張某時受傷。
記者從周電軍律師提供的派出所證明的復印件上看到:周電軍(身份證號碼:410923197405××××××)2012年8月23日到北京市順義區 北小營運成水泥制品廠辦理業務時不慎被廠內防撞墩砸傷,特此證明。落款是北小營派出所,并蓋有公章。但該復印件上的公章只能看清一個圈,看不清具體文字, 落款日期是2012年8月23日。
目前,此案已經5次開庭,尚未宣判。
□探訪
周電軍:莫名被上保險并理賠
6月8日,記者見到了周電軍,他右手拄著拐杖,走路一瘸一拐。他的右腳約有一半被截去,小腿嚴重變形。
“我現在不能走遠路,今天走了這么一會兒,‘腳尖’就磨破、流血了。”周電軍說,他已喪失勞動能力,全家4口僅靠妻子一人種地維持生計。女兒今年參加高考,14歲的兒子正在讀初二。
“孩子上學欠了1萬多元外債,為省錢我1年多沒看病了。”周電軍說。
周電軍的律師向記者提供了兩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險給付申請書”,顯示北京運達欣建材銷售中心于2012年5月3日和5月15日,為周電軍等30人購買了兩份名為“全程守護”的意外傷害保險。
經過查詢,這兩份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已經于2014年6月24日理賠,另一份也于同年6月25日理賠,總金額為2.6萬元。
而周電軍稱他壓根不知道運達欣公司曾為他買過保險,更沒有領到任何賠償。
水泥廠:堅決否認周是其員工
6月8日中午,記者與周電軍及其哥哥來到順義區白馬路7號的運成水泥廠。水泥廠大門外掛著北京運達欣商貿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順義區運成構件廠兩塊牌子。 廠區右側是一排兩層高的樓房,懸掛著“運成水泥制品廠”幾個大字。周電軍說,水泥廠、貿易公司和構件廠都屬于李如成,貿易公司和構件廠是用他兒子和兒媳的 名義注冊的。
“你跟我們沒有任何關系,在我們這兒出事了我們才管的。”面對周電軍,水泥廠總經理常女士堅決否認他是水泥廠的員工。提及運達欣建材銷售中心,常女士先是承認和水泥廠是一個老板,后又說是不同的兩家企業。
對于派出所開的證明,常女士說:“有人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處警后開的證明。”至于具體細節,常女士說不知道。
談話期間,水泥廠的廠長李如成突然出現,大聲說:“你們找法院去,你告去唄。”他邊罵邊揮拳欲打周電軍的哥哥,被另一男子拉走。隨后,常女士以有事為由要求周電軍和記者離開,并拒絕了周電軍見廠長的要求。
工友張某:因作證被拖欠工資
水泥廠工人王某(化名)告訴記者,他在該水泥廠打工多年,周電軍是水泥廠工人,被砸時他在現場。王某說他也沒有與水泥廠簽訂勞動合同。
王某稱,為了保住工作,他此前拒絕出庭作證。
至于運達欣建材銷售中心曾為王某等人購買保險一事,王某表示對此不知情,也不知道運達欣公司與水泥廠的關系。
曾在水泥廠當司機的張某告訴記者,運達欣公司曾開證明稱周電軍去水泥廠找他玩兒時受傷。
“我在法庭上作證,周電軍和我都是水泥廠員工。”張某稱,此前他和周電軍都住在水泥廠的員工宿舍。
“因為作證,老板刁難我不給工資,現在還欠我8000多元。我要錢時他還反問我‘你作證時咋不知道你工資在這兒押著呢’?”張某憤憤不平地說。
張某說他也沒有與水泥廠簽合同,水泥廠一般只與本地人簽勞動合同、上五險一金。他也不知道此前水泥廠為自己上過意外保險。“水泥廠有時會收走工人的身份證,我們不知道干什么,也沒有問過”。
□回應
民警拒絕查詢處警記錄
6月13日下午3時許,記者隨同律師尤寶柱一同來到北小營派出所,要求查看派出所當年調查周電軍一事的處警記錄及所開證明的存檔等具體細節。
一名姓王的值班民警表示:“4年了,這個期間變化太大了,我們的領導、民警都有變動,所長都換了三四任了,肯定不好查。肯定保存不了那么長時間。”
律師隨即要求面見負責查詢電腦系統的工作人員或相關領導,被該民警以“負責人也不好查的,時間太久了”為由拒絕。
記者問:“處警記錄及派出所里開出的證明是否有紙質檔案存檔,可否聯系相關負責人查詢紙質檔案?”
“有沒有紙質檔案這個我不好說,負責的人不在。”民警說。
當記者詢問開類似周電軍一事的證明的程序及流程,是否需要寫處警記錄時,王姓民警回答:“每個所長規定的不一樣,有的嚴,要是管得嚴的肯定都得寫上,現在應該都要寫處警記錄、寫處警民警的名字。”
律師告訴民警:“承辦周電軍一案的法官此前曾多次聯系派出所,要求提供處警記錄、證明存檔等,但派出所說電腦升級等原因查不到處警記錄,紙質檔案也找不到。”王姓民警則表示不知情。
□觀點
原告律師:質疑派出所證明合法性
周電軍的代理律師尤寶柱對派出所證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質疑。
“按照證明上寫的日期,也就是說周電軍出事當天,派出所就開出證明否認周電軍是水泥廠員工,這樣做的目的和意義何在?按照常理,應該是發生糾紛或者訴 訟后,水泥廠才會找派出所開證明,落款日期不應該是當天。”尤律師說,該證明僅寫了“經查”二字就作出了判斷結果,那么民警何時接到誰的報案、何時處警、 如何調查的、是否有調查筆錄等、是否有詢問當事人、辦案民警是誰等都不清楚。“周電軍出事后馬上被水泥廠老板派人送到醫院進行手術,在ICU病房搶救了兩 三天,這期間和之后都沒有民警聯系過他,調查難道不需見受害的當事人嗎?”尤律師說。
法學專家:此證明不應由派出所出
針對派出所對周電軍事件開出的證明,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表示,這不屬于派出所的業務范圍,派出所也沒有這樣的職責和能力去證明。“如果對此事有爭議,應該通過勞動仲裁部門或者法院來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姜穎說。
此外,姜穎認為,“如果運達欣公司僅給周電軍上了意外保險,那么還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誰工作,受誰實際管理,誰發工資,這3點才是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因素。”
姜穎告訴記者,“此案中,飯票可能難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工友的證人證言是完全可以的,仲裁不能一味地否認這樣的證據,當然有多種證據來印證是最好的。”
姜穎認為,水泥廠向周電軍支付報酬的證據、用工期間,水泥廠給工人發放的通知、勞動手冊、工作證、工作服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比如還可以像有些法院和仲 裁機構一樣,讓周電軍說說所在的企業坐落在什么地方、它的方位、具體的辦公室的安排,公司的領導人、負責人是誰等等這些,包括內部機構等等。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