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醫美營銷樣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頒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之后,醫美營銷樣解讀性文章不少,醫美營銷樣都在說醫美營銷中從此不能再做什么。醫美營銷樣
醫美人真正關心的醫美營銷樣是:
新法之后,我們能做什么?
或者說,醫美營銷樣營銷怎么做,醫美營銷樣才是醫美營銷樣對的?
線下的營銷推廣就不談了,本文只說線上部分。醫美營銷樣
線上營銷,醫美營銷樣大致來說也就四種形式:
個人號、醫美營銷樣機構號、醫美營銷樣第三方交易平臺店鋪號、醫美營銷樣搜索號。醫美營銷樣
個人號(包括醫生個人號)的醫美營銷樣問題:
1、可以經客戶同意后,用對比照片做病例分析嗎?
2、可以發布個人職業形象照、單位照、病例照嗎?
3、寫技術特色與病例分析的內容,會因受益方為所供職機構而處罰機構嗎?
4、可以寫自己的履歷嗎?例如曾就職于某三甲醫院?
5、醫生可以在平臺上做視頻面診嗎?(相關部門回饋:此問題應由衛健委配合解讀。)
6、可以做科普直播嗎?(相關部門回饋:此問題應由衛健委配合解讀。)
相關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意見是:把握一個原則,不能和機構的經營行為發生任何牽連,否則就被視為廣告宣傳的延伸。
核心點:
在個人號上的一切內容,都不能被定義為機構的宣傳行為。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這一條規定雖然沒有對醫療信息發布的具體內容做出詳細規定,但是承認了醫療信息發布的存在,并指明了其與醫療廣告的區別: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導等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段或版面發布該機構的醫療廣告。
推論:
根據立法意圖,只要不出現除了機構名稱之外的其他7項內容,便可以信息發布來對待。7項內容是:地址、所有制、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電話。其實在網絡時代,有了機構名稱,剩下的這7項信息并不重要。
個人信息發布,只要不出現機構名稱以外的7項信息,醫生個人號的內容都不違規。包括:病例展示、病例分析、技術特色、醫生履歷、曾就職的機構等,都可以作為個人號的展示內容。
需要讓衛健委給意見的那2個問題,可以理解為目前尚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執法的范疇之內。
結論:
個人號,特別是醫生個人IP,基本不受醫美廣告法的影響。
常見的問題有:
1、可以發布在職醫生的技術特色及參加活動的內容嗎?
2、可以發布本機構真實的病例分析及對比照片嗎?
3、可以發布面診過程視頻或手術過程視頻(圖片)嗎?
4、能否以求美者投稿的形式發布內容?
5、是否可以發布帶有診斷話術的客戶求助的內容?
6、官網如何定義?可以發布在職醫生的介紹、履歷、技術特色、榮譽等內容嗎?
7、官網的地址、電話與廣告法有沖突嗎?
機構號包括:
微博、微信、官網等機構開設的互聯網賬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意見是:
機構號及官網,一切從嚴!上述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不管是機構號還是網站,只要與機構相關,都不能涉及醫生的介紹等內容。只要涉及了,就等同醫療廣告。
意見解讀:
我們可以用公立三甲醫院的做法作為參考,公立醫院能做的,民營機構是否也能做?
可以確定的是,機構號不能做任何關于醫生、技術、產品、病例等內容的展示。目前,一般公立醫院的機構號和官網,也僅僅是做了8準內容的宣傳,以及醫院服務流程、公益、企業文化,還有不帶宣傳色彩的現場活動等基礎展示,打開公立醫院的機構號看看就知道了。
對于官網,理解基本同上,也可以參考公立三甲醫院的網站構架。以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北京同仁醫院、北京醫院3家為例: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展示醫院的基礎信息,包括:機構介紹、醫療特色、文化背景、科室介紹、科室醫生姓名及主治項目、就診指南、咨詢窗口等。
機構官網的定義:
基礎信息展示平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如實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結論:
機構號或官網做營銷,基本歇了。無論是機構號還是官網,都只能當成基礎信息發布平臺,此外可以展示企業文化和公益慈善事業。
第三方交易平臺店鋪號的問題:
1、三方電商類平臺(新氧、大眾等)開通的機構店鋪號,有地址電話,產品內容算商業廣告嗎?
2、可以根據適應癥做項目展示詞嗎?
3、詳情頁內,是否可以放會議現場照片?
4、詳情頁內,治療技術與術式可以展現嗎?
問題解讀:
《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第4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形式和途徑,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信息,不具有商業目的,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行為。
核心點:
如何理解“美容醫療機構按照規定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信息,一般不視為醫療美容廣告”?
美容醫療機構依法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信息的,是履行法定的信息公開義務,而非基于商業目的,所以,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行為,也就不視為醫療美容廣告行為。
醫療美容機構在執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診療科目(診療范圍)、診療時間、收費標準、醫師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的,一般不視為醫療美容廣告。通過網絡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美容機構,在其開展電商交易的自營網站、自營App上,或者在入駐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網店網頁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如實披露其證照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一般不視為醫療美容廣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如實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電子商務法》規定,通過網絡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證照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需要注意的是,原衛生部《關于門診病歷登載醫療機構簡介等不納入醫療廣告審查范圍的批復》(衛醫函〔2008〕127號)曾答復提出:“醫療機構在門診病歷、內部期刊或本機構開設的網站中,登載本機構簡介、專科特點、疾病防治知識以及專家門診安排等內容暫不納入醫療廣告審查范圍。醫療機構通過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明確,嚴禁以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患者。
基于衛醫函〔2008〕127號文件精神,美容醫療機構在其門診病歷、CT片袋、向患者供藥的中西藥包裝袋、內部期刊、本機構開設的網站或者微信公眾號中,登載本機構簡介、專科特點、疾病防治知識以及專家門診安排等內容,也暫不納入醫療廣告審查范圍;但是,若前述媒介登載的醫療美容服務信息,存在虛假違法情形的,仍應當依照《廣告法》等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線上賬號總結性解讀:
通過網絡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美容醫療機構,在其開展電商交易的自營網站、自營APP上,或者在入駐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網店網頁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如實披露其證照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一般不視為醫療美容廣告。
但是宣傳美容診療效果的信息,對醫療美容安全性、功效性做保證性承諾,會被認定為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是商業信息還是商業廣告,仿佛只在一念之間。
關鍵點:
為什么在有的平臺店鋪做,就是商業信息披露,而有的就是商業廣告呢?關鍵看三方交易平臺是否擁有互聯網醫療牌照,有了牌照,等于將線下實體機構搬到線上,線下機構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線上同樣擁有。而那些沒有醫療牌照的展示渠道,便可以視為廣而告之的醫美廣告行為。
總體而言,隨意而為的時代是一去不復返了。
如何把控合格尺度,個人建議因各地執法部門對《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的理解,可能也不太一樣,明智的做法就是事前和執法部門進行溝通,不要等到人家來查的時候,再解釋。
結論:
三方平臺有互聯網醫療資質的店鋪號是可以放心大膽地做的,別太過分就行。
我們以百度為例。
核心點:
問題一:關鍵詞搜索后,進入百度二級頁面,關鍵詞展現的位置以及廣告字樣,關鍵詞及其展現的標題及內容描述,是否已經涉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問題二:大搜的鏈路是通過關鍵詞跳轉到機構官網,以及與搜索關鍵詞相關的項目詳情頁上,是否涉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說,做百度大搜,按目前的法律法規,一律按醫療廣告對待,要格外小心。但是百度會放棄醫療嗎?當然不會。
有一段時間,搜索之后,都跳轉到檸檬愛美,便可以歸入電商模式,變成三方平臺了,雖說鳳巢和檸檬一直分分合合,但是在新的市場形勢下,百度的閉環最終要在有電商屬性的平臺上實現。咱們可以再等等看。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中第17條規定:互聯網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履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
核心點:
首先還是要學會界定什么是商業廣告!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履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特別強調一點,什么是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中,直播以個人為產品代言,推薦醫美機構,已經同時觸碰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和《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醫美直播何去何從?
結論:
個人IP科普無罪,但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
這個結論,可以是對第一部分那兩個沒有從市監部門得到答案的問題的回答。
作者:李濱
來源:麗格李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