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薛慶元)5月30日,鐵拳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行動行動型案通報全省市場監管2022“鐵拳”行動推進情況,江蘇及第并發布今年“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布年據悉,推進自3月份以來,情況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相關案件1553件,批典案值3475.8萬元,鐵拳罰沒款2965.45萬元,行動行動型案移送公安機關31件。江蘇及第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布年資料圖片
今年以來,推進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情況持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批典查辦了一批有較大影響的鐵拳大要案件,涉及加油站油品質量不合格、劣質燃氣具配件、“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超期未檢電梯和問題食品等方面,展示了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在加大安全領域、民生領域執法力度、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案例1: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及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凍帶魚案
2022年1月12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平望分局執法人員對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工作人員在撕毀一堆進口冷鏈食品包裝標簽,繼而張貼中文標簽。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所在的“天辰物流”冷庫內,還發現有當事人存儲的凍帶魚張貼了同樣的中文標簽,現場還有部分無標簽的凍帶魚。根據經營人員供述,上述涉案產品均為進口冷鏈食品,原產地為馬來西亞、巴基斯坦等國。
經查,當事人未將涉案的進口冷鏈產品(凍帶魚)按規定錄入“江蘇冷鏈”系統,涉案進口凍帶魚包裝盒上所粘貼的國產標簽內容中除品名外,其他內容均為虛假信息,數量合計1.15噸,貨值金額3.4萬元,所有凍帶魚均未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十二)項的規定,2022年5月5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警告,處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51.23萬元、沒收凍帶魚115箱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當事人將進口冷鏈食品標簽篡改為國產標簽,本質上是逃避進口冷鏈監管的行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該案發生在吳江區規模最大的進口冷鏈食品倉儲園內,案件的及時查處,對物流園內近千戶進口冷鏈食品經營戶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在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市場監管部門貫徹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疫情防控要求,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全鏈條、全覆蓋監管。
案例2: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邳州市鑫旺加油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車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1日,徐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年度成品油專項監督抽查結果,對邳州市鑫旺加油站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加油站操作人員存在將車用汽油加注到儲存車用乙醇汽油(E10)的油罐內對外銷售,經抽樣檢測,該汽油中乙醇含量低于國家標準要求,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質量分數)項目實測結果超過國家標準≤0.5%的要求,達到了1.7%,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2年1月18 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2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9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中,“黑心”加油站采購來路不明的普通汽油,混入乙醇汽油進行銷售,不僅會對車輛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還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辦理本案,市場監管部門打擊了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規范了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費者用油質量和安全。
案例3: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一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混合油品冒充車用柴油銷售案
2021年3月17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部門案件移送函,對寧波一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高沸點芳烴溶劑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車用柴油進行對外銷售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上游公司采購900噸高沸點芳烴溶劑和碳九組成的混合油品,運至常州宏川油庫存儲于803號罐,后與常州市寧港石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將上述油品以車用柴油名義進行銷售,因油品被查扣未完成交付。經核算,當事人采購的本批油品實際數量為882.74噸,貨值金額383.99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4月18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92萬元、沒收882.74噸油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石油制品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將芳烴溶劑、碳九、工業白油等油品進行混合,加入油品添加劑,包裝成車用柴油對外銷售,對車輛運行和大氣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及影響,也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類違法行為較為隱蔽,本案通過對下游客戶、當事人、上游供貨單位層層追蹤調查,直至追查至油品生產企業,最終確認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攪亂成品油市場秩序的不法分子形成強力震懾。
案例4:泰州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興化市子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1月5日,根據舉報,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興化市子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聚集大量消費者觀看《人參密碼》宣傳視頻、《紅參浸膏歌》手抄歌詞等。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紅參浸膏”為延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屬于普通預包裝食品。宣傳其具有“清洗血管”“緩解疲勞”“保肝護肝”“調節血糖血壓”“提高記憶力”等保健和疾病治療功能,缺乏科學依據。當事人購進的“可喜安麥飯石”產品,免費提供給顧客使用,該產品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為普通日用品,宣稱具有“消炎、止血、止痛、促進傷口愈合、緩解皮膚疾病”等疾病治療功能,缺乏依據,屬于對商品性能和功效的虛假商業宣傳,對消費者具有欺騙誤導性。經核算,當事人購進“紅參浸膏”產品72盒,售出22盒,進價1400元/盒,銷售價格2880元/盒,違法所得3.26萬元;當事人購進“可喜安麥飯石”180包,無法提供購進價格,未進行銷售,除現場發現的2包外,已全部贈送完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5月6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2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緊密相關。“神醫”、“神藥”等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消費者,甚至耽誤部分患者的病情診療,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點打擊對象。本案當事人以免費醫療體驗為誘餌,兜售夸大功效、虛假宣傳療效普通食品,對消費者進行洗腦。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此類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5: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悅居建材有限公司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燃氣用不銹鋼軟管案
2022年3月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南京市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移交單,反映南京悅居建材有限公司在網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具304不銹鋼波紋軟管。
經查,2021年7月15日,當事人從浙江某管業有限公司采購304不銹鋼波紋軟管50根,用于網店經營,以22元/根的價格對外銷售。根據省級專項監督抽查,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該批產品被判定為螺紋項目不符合CJ/T 197—2010《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3月22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00元、沒收違法所得1100元的行政處罰。對已售的不銹鋼波紋軟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召回,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典型意義:燃氣用管材作為燃氣用具的主要配件,其質量可靠性直接關系燃氣具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本案涉案的不合格管材雖然數量較少,罰沒金額不高,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網店與實體店一并管的執法理念,尤其是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已售不合格產品依法依責予以追回,實行閉環處理。
案例6:無錫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德鑫宏業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1年6月至7月,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檢查江蘇德鑫宏業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電梯維保方時,發現江陰市金澤花園和米蘭陽光兩個小區電梯存在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保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金澤花園小區發現,電梯機房門鎖損壞、導靴上油杯油量不足、井道照明不正常、轎內對講系統工作異常、層門地坎不清潔、底坑環境不清潔、未按規定配備救援人員等。根據約定,當事人負責江陰金澤花園小區22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養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維保費用合計6.53萬元,每部電梯每月不少于2次保養。在米蘭陽光小區執法人員發現,2021年6月19日,當事人對米蘭陽光小區電梯進行維保時,存在3部電梯底坑積水問題,未及時處理也未真實填寫在維保記錄中。2021年7月4日,執法人員發現該小區39臺電梯存在同樣問題。根據約定,當事人負責米蘭陽光小區53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養期限是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每月維保兩次,費用為13.2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月24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4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梯關乎群眾生命安全,未及時年檢的電梯會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甚至生命危險。當事人作為電梯維保單位,肩負著電梯安全運行的重要責任,理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力度,嚴格依法辦理特種設備安全違法案件,不斷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案例7:鎮江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綠地集團鎮江置業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電梯案
2021年12月14日,鎮江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綠地集團鎮江置業有限公司鎮江高新區綠地商務樓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14部電梯未經定期檢驗。
經查,鎮江高新區綠地商務樓A、B、C塔樓共有電梯27臺,其中有1臺未錄入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臺,從未經過檢驗,其余26臺在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臺可查,但均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21年12月17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未經檢驗的電梯。2022年1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綠地商務樓電梯進行復查時,當事人存在未按指令書要求停用未經檢驗電梯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2年4月29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電梯,從重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當事人收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后,仍發生2部電梯未經檢驗擅自運行的情況,充分暴露了綠地集團鎮江置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將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扛在肩上。對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守牢安全底線。
案例8:鹽城市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華東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案
2021年7月,根據舉報,鹽城市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江蘇華東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安裝行為開展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獲得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資質,當事人投標時提供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書系偽造。自2019年至2021年7月6日期間,當事人共為射陽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共安裝公用燃氣管道工程項目15項。根據審計報告,違法安裝的15條中壓管道項目安裝費用67.9萬元,成本為49萬元,利潤18.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2022年2月15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非法安裝壓力管道的行為,對已安裝的壓力管道進行整改,罰款3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9萬元的行政處罰,涉嫌非法經營行為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公用燃氣管道涉及千家萬戶,涉及群眾生命安全。一些不法經營主體,未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評估、審批及許可,擅自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給安全生產留下重大隱患。對此類嚴重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促進公用燃氣管道安裝行業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李佳榕上一條:重慶市璧山區開展“安全用妝 攜手童行”科普活動下一條:南京建鄴:“六一”前夕排查兒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