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多家險企受到人民銀行或者保險監管機構的聯手行政處罰,既有人身險公司也有財產險公司,保監不實主要原因都是局反客戶信息不真實,部分險企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洗錢險企信息行為。
貴州保監局近日發布信息稱,客戶加強與人民銀行合作,受罰治理保險機構客戶信息不真實亂象。央行“這與近期進行的聯手反洗錢大檢查有關。”一位業內人士透露,保監不實今年保險監管機構可能還將進一步推進保單實名制改革。局反
多險企領罰單
高的洗錢險企信息達120多萬元,低的客戶為幾萬元,近日,受罰多家險企受到人民銀行或者保險監管機構的央行處罰。究其原因,皆與客戶信息不真實有關。
具體來看,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近日對某人身險公司陜西分公司罰款120萬元,對該公司1名主要領導責任人罰款6.5萬元。該公司受罰的原因是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及開展黑名單監控、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該分行還對另一壽險公司周至支公司罰款21萬元,對另一財險公司西安市閻良支公司罰款26.5萬元。處罰事由皆為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內容,上述險企違反的《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包括: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喀什地區中心支行對某人身險公司新疆喀什中心支公司也開出罰單,對公司罰款8.5萬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0.5萬元,原因是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根據上述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對于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皆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內容包括核對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等方面。
在財產險公司方面,某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因客戶信息不真實被湖北保監局罰款35萬元,對該公司時任車險部經理警告并罰款7萬元。處罰書顯示,該公司業務系統中留存的投保人聯系電話非客戶真實聯系方式,涉及車輛33905臺次。另一財險公司福州市鼓樓支公司由于違法造假客戶信息,30件保單客戶信息不真實,被福建監管局罰款10萬元,其責任人被罰款1萬元。另一財險公司阿壩中心支公司收到9萬元罰款,原因是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銀保渠道信息不實比例最高
2015年,保監會公布了客戶信息真實性專項檢查結果。在抽查的161.48萬件保單中,客戶信息不真實的保單占比4.02%。其中,銀保渠道問題突出,客戶信息不真實的保單比例是其他渠道的8-9倍。“最近幾年,銀保業務快速發展,尤其是部分中小險企在渠道上嚴重依賴銀行,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重災區依然在銀保渠道;另外,隨著互聯網保險的發展,這一領域的客戶信息不真實情況也值得關注。”一位分析人士指出。
這種分析在一些具體的案例中也有所反應:部分險企因客戶信息不真實受到監管處罰:暫停互聯網保險業務、三個月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某險企在解釋客戶信息不真實的原因時提到:“通過合作平臺銷售產品時,對方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客戶聯系方式,造成客戶信息不真實。”上述人士表示,這需要險企對代理機構加強管控。
在此前保監會分析客戶信息不真實的原因時,也提及險企對銀郵兼業代理機構管控不到位。雙方的合作協議未全面明確雙方在客戶信息的收集、記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未規定銀行限期補充更正客戶信息和補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續費等。同時,當遇到客戶信息不完整、不真實的情況仍支付手續費。“實務中,大部分公司均存在這一問題,即便發現代理銀行存在客戶信息不完整、不真實,仍繼續向合作銀行支付手續費。”保監會曾表示。
“近期沒有詳細的數據支撐,但從實踐層面看,客戶信息不真實依然是行業性問題,銀保渠道依然是重災區,也是監管部門治理的重點領域。”某保險公司負責人表示,這與保險業多年的粗放式發展模式有關,也與險企業務嚴重依賴中介渠道的發展環境有關,中介為了保護業務,往往不愿讓險企掌握真實的客戶信息。
為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確保客戶信息真實,保監會早在2013年就印發了《人身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險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同時要求險企對歷史保單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