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老人留下老人本應減少子女之間的去世糾紛。但是同遺上海一位老人,卻在生前留下了19份內容不同的囑法遺囑!
今天說把房子留給大女兒,官因明天說留給二女兒,意識遺囑后天說留給孫女。模糊那么,無效究竟該以哪份遺囑為準呢?
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人留下老人發現了新的去世情況。
2013年至2017年,同遺八旬老人曹某共寫下19份內容互相矛盾的囑法遺囑,分別向兩個女兒和一個孫女承諾,官因要將同一套房產單獨留給她們。意識遺囑
2021年,模糊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遺囑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兒)便將另外兩名親屬(老人的大女兒和老人的孫女)告上法庭,主張立給自己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針對幾位當事人對于遺囑真實性的懷疑,法院方面首先進行了專業字跡鑒定,確認19份遺囑均為曹某親筆所立。
同時,法官發現老人立遺囑期間存在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且曾被指定過監護人。
法官走訪了老人居住過的兩家養老院和居委會
工作人員均確認老人在此期間意識有些模糊
陳賢聰 松江法院法官:
“我們也認為這個病(阿爾茲海默癥)是個持續性的病,所以很難去斷定他在立每一份遺囑的時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我們傾向于所有的遺囑效力都不認可。”
法官表示,遺囑無效,房產歸屬就會以法定繼承來確定。
最終,經過兩年的拉鋸,三方在法官的不斷釋法明理下,在今年達成和解一致。
由無房的二女兒繼承50%的房產份額,并承擔遺產稅,大女兒和孫女分別繼承25%份額。
對于一些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一旦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再想立遺囑該怎么辦呢?
法官表示:
最好是通過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去確認老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某一個點、某一個時期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再有第三方機構的共同見證下去訂立遺囑,會比較好一點。
來源:上海廣播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新聞坊》轉自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