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的中國一天,騰沖一男子李某手持塑料玩具手槍沖進騰越鎮秀峰社區正義小區一家藥店內,藥店藥店營業對兩名營業員威脅、-騰恐嚇后,沖男持玩將該店當天的具槍1951元營業款搶走。近日,搶走騰沖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中國在庭審中,藥店藥店營業李某是-騰否屬于持槍搶劫卻引發了爭論。最終,沖男持玩合議庭達成共識認定李某不屬于持槍搶劫,具槍并最終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搶走并處罰金4000元。中國
事件回顧
男子持“槍”搶劫藥店
2012年2月24日晚,藥店藥店營業在騰沖縣正義小區的-騰一家藥店內,營業員小段和小王招呼著買藥的顧客,10時30分就在兩人送走最后一名顧客準備扎賬打烊時,一名男子進來了,他站在藥店里東瞅瞅西看看,神色顯得有些慌張。
小段熱情地迎上去說:“請問要買什么藥?請快點,我們要關門了。”話音剛落,該男子在確認店內只有兩名營業員后,突然從兜內掏出一把“手槍”吼道:“不要動,趕緊把錢交出來。”這時,小段和小王才意識到遇上劫匪了,在男子的威脅和恐嚇下,店內當日的營業款全被擄走。
庭審焦點
嫌疑人是否屬持槍搶劫
案發不久,持槍搶劫的嫌疑人李某被抓獲歸案,李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騰沖縣法院受理此案后,開庭進行了審理。但在庭審中,圍繞李某的犯罪事實卻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且采納不同的意見將直接影響對李某實施判罰量刑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持槍搶劫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案中,李某持玩具手槍搶劫是否認定為持槍搶劫也成為了庭審中爭議的焦點。
庭審中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屬于持槍搶劫,雖然所搶劫贓款金額不多,但情節惡劣,應該給予重罰。理由是,行為人實施搶劫時,被害人一般都會高度恐懼,此時行為人所持的假槍往往能夠起到真槍的效果,即能夠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從而較為容易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順利劫取財物。因此,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法益,有力打擊搶劫犯的囂張氣焰,理應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的上述規定,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搶劫罪。主要理由在于,既然刑法特別規定是持“槍”搶劫而非其他,那么只能將這里的“槍”理解為真槍,即我國槍支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各類槍支,否則,刑法的這一規定便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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