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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時的強奸宋山木。深圳特區報記者吳濤通訊員李曉剛文/圖
《“山木”總裁涉嫌強奸被立案偵查》
后續報告
深圳特區報記者吳濤
通訊員李曉剛文/圖
備受關注的宋山書宋山木山木集團前總裁案昨日終于有了結果:羅湖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木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經濟損失人民幣4205.87元。判決聽到判決后,宋山木只說了兩個字,——“冤枉”。
昨日下午3時,羅湖法院在第八審判庭公開宣判宋山木案。身著灰色囚服的宋山木被法警帶上了被告席。雖然他仍然戴著黑框眼睛,但他的胡子已經被剃光了,曾經為大眾所熟悉的“背帶褲大胡子”的形象已經消失。宋山木的親屬、公司員工和一些媒體記者出席了整個宣判過程。宋山木案于今年10月18日和12月13日兩次開庭。因為涉及個人隱私,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首席法官當庭宣讀了判決。判決書顯示,涉嫌兩起強奸案,其中發生在今年5月的強奸案被害人劉被法院認定,另一起發生在兩年多前的強奸案因證據不足未被法院認定。由于判決時間較長,雖然宣讀了審判長的總結,但整個宣判過程持續了半個小時。
宣判后,宋山木明確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被害人劉沒有到庭。宣判后,記者采訪了劉的代理律師。律師說法院的判決還了她一個公道,但律師和劉都覺得判決有點輕。
[聽到和發現]
任何人
被判強奸一名女員工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劉系深圳市培訓中心員工。他于2009年12月底加入公司,擔任英語家教和前臺。2010年5月2日下午,劉通過面試與東莞市奧諾瑞企業策劃有限公司達成求職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劉向遞交了辭呈。極力挽留,但劉拒絕了。當天晚上7點半,把劉叫到自己的辦公室。再次挽留劉未果后,提出讓劉去某處打掃衛生。晚上8點多,開車送劉到深圳市羅湖區太白路松泉公寓3號樓809室。進門后,讓劉給他洗腳收拾。與此同時,繼續挽留劉,向他示愛。遭到劉某拒絕后,對劉某進行威脅、恐嚇,強迫劉某脫掉衣服,然后強行與被害人劉某發生性關系。受害人劉于次日6時許到深圳市福田區南苑派出所報案,指控強奸。
經法醫鑒定,在被害人劉某的陰道拭子、胯墊上發現精液斑點,其中劉某內褲墊上的精液斑點與STR分型一致,相同鑒定概率大于99.99%。第二天中午,宋山木離開深圳,從廣州飛往北京,參加一個高職院校校長培訓班。5月4日下午6點,宋山木的女朋友柴某在宋山木的辦公室更換了電腦硬盤。2010年5月12日,宋山木到羅湖公安分局東曉派出所自首。公安機關扣押了宋山木的相機,里面只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造成經濟損失4205.87元。
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劉的意志,以脅迫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強奸被害人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案發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否認強奸被害人劉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的事實。宋山木使用脅迫手段強奸了一名婦女,判決開始了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2008年3月9日強奸被害人李的另一犯罪事實,羅湖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只有被害人李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公安機關沒有從現場提取遺體,也沒有進行法醫鑒定。李
控辯焦點
2
A
宋山木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在于違背婦女意志,只要行為時違背婦女意志,就應以強奸罪論處。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只要婦女表示不愿意,雖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的,應從雙方平時的關系、性行為發生的環境、事發后女方的態度、告發情況等事實和情節,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違背劉某意志而發生性關系呢?法院從下面三點進行了分析。
1、雙方感情基礎:案發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劉某叫“黃金艾倫”外,甚至不知道劉某的真實姓名,他沒有儲存劉某的手機號碼,兩人沒有約會過,也沒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對劉某有好感,也僅是宋山木的一廂情愿,并未得到劉某的認可。因此,案發前雙方不存在感情基礎。
2、案發時的特定環境:5月3日,劉某向宋山木提出辭職,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劉某拒絕。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掃衛生為借口,將劉某帶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棟809房,室內僅有宋山木與劉某兩人。在這樣一個陌生、封閉的環境下,劉某作為一名處于實習期、還未真正走出校園、涉世未深的女性,單獨面對平時性格暴躁的公司總裁宋山木,難免產生孤立無援、害怕之情。
3、案發后劉某的表現:案發后,劉某回到宿舍一臉不高興,將自己的內褲扔到垃圾桶內,以示厭惡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張某哭訴了她被宋山木威脅、拍裸照繼而被強奸的事實,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時,劉某前往福田區南園派出所報案。
綜上所述,宋山木違背劉某的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足以認定。
B
轉入3000元能否證明雙方性交易
宋山木及其辯護人還辯稱,雙方發生性關系后,劉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過公司財務多給了3000元,不排除雙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劉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錢的事實,僅有宋山木的供述,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山木公司副校長張某某于5月5日向劉某工資卡內多轉入工資3000元,宋山木在公安機關供述該款為補償性質,與張某某的證言、短信相印證,不能證明雙方性交易。所以,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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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的辯護律師:
將仔細研究如何上訴
“宋山木當庭表示冤枉要上訴,作為辯護律師,當然首先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見,但具體的上訴意見還需仔細研究判決書才能形成。”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甘勇明律師庭后這樣表示。他說,法院判決顯示,公訴的兩宗罪已經否定其中一宗,另外一宗罪一審是認定成立的,既然法院設置了二審程序,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法院還會繼續對這個案子進行詳細審理。
對于一審判決是否公平?甘勇明律師認為,由于判決書比較長,他會仔細研究具體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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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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