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有關拘留所、蕭紅相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端木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蕻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背后,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致人傷殘、蕭紅相死亡的端木,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蕻良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背后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監管職務的有關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批復》
編輯:admin 作者:admin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有關拘留所、蕭紅相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端木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蕻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背后,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致人傷殘、蕭紅相死亡的端木,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蕻良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背后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監管職務的有關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批復》
編輯:admin 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