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兩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藥店藥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全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鏈條指導意見》暨“兩高”關于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
8件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的打擊犯罪主體涵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醫藥公司代表、回流參保人、兩高一部倒賣醫保藥品的中國“藥販子”及國家工作人員等,也涵蓋詐騙、藥店藥掩飾、-全隱瞞犯罪所得、鏈條貪污等醫保騙保犯罪常見罪名,打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回流區別對待、兩高一部區分處理。
其中關于“回流藥”“藥販子”騙保的案件給國家醫保基金和廣大民眾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一方面,藥販子的行為導致醫保基金的流失,使得原本應用于救治患者的資金被挪用;另一方面,藥販子所銷售的藥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給患者的身體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威脅。此外,這起案件還暴露出我國醫保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之處,亟待加強和完善。
全鏈條打擊“回流藥”騙保犯罪
被告人馬某雨多次使用趙某某等11人的社會保障卡,在北京密云世濟醫院、北京市密云區果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北京密云鼓樓街道太揚家園社區衛生服務站等虛假就醫,購買藥品,并將部分藥品出售給曲某、周某剛(均已判決)等人。馬某雨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共44萬余元。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某雨犯詐騙罪提起公訴,依法認定馬某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馬某雨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全鏈條打擊“回流藥”騙保犯罪的典型案例。醫保“回流藥”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或參保人利用醫保報銷從定點醫藥機構購買藥品,在個人實際支付購藥費的基礎上加價銷售給藥品回收人,藥品回收人銷售給醫藥機構、診所等,醫藥機構再銷售給患者。“回流藥”騙保犯罪呈現職業化傾向,形成“收卡—醫保開藥—收藥—銷售給醫藥機構—購藥患者”的閉環,各環節涉及的行為人、參保人、收藥人、醫藥機構均屬于“共益者”,共同致使醫保基金遭受損失,損害全體參保人的利益,而且藥品質量難以保證。依法嚴懲“回流藥”騙保犯罪,有利于維護健康良好醫療保障制度、維護全體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及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
2020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某美在醫院門口等地擺放收藥牌子或在街頭收購藥品時,結識吳某強、趙某才等人。陳某美告知上述人員至醫院用醫保卡開藥,或指定收購藥品種類,指使、授意上述人員至多家醫院使用醫保卡多開、虛開藥品,收購藥品后出售給被告人陳某英,并轉寄給被告人孫某玉出售給其他藥店,導致醫保基金損失40萬余元。
2020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某英在路邊等處擺放收藥牌子結識潘某芳、李某華等人,后指定收購藥品種類,指使、授意上述人員利用本人醫保卡至多家醫院多開、虛開藥品,收購后寄給被告人孫某玉出售,造成醫保基金損失3萬余元。陳某英的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孫某玉明知被告人陳某美收購的藥品系他人通過醫保卡騙取醫保基金所得,仍安排被告人陳某英從陳某美處收購。陳某英將收購的藥品寄給孫某玉,孫某玉出售給其他藥店非法獲利。藥品售出價格共190萬余元。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美犯詐騙罪、陳某英犯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孫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陳某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陳某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孫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已生效。
本案系“藥販子”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當前,非法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犯罪形成利益網和黑灰產業鏈,套刷藥品、回收藥品、物流寄藥、轉手賣藥等環環相扣,職業“藥販子”、參保人員和醫藥機構等多個利益主體參與。一批以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為業的犯罪分子,從參保人員處收購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或者指使、教唆、授意參保人員利用醫保報銷虛開、多開藥品,既是犯罪鏈條的源頭,也是犯罪鏈的重要一環,依法嚴懲“藥販子”有利于斬斷黑灰色產業鏈。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醫保騙保犯罪審判工作,切實貫徹中央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促進平安中國建設。各級人民法院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審判了一批醫保騙保犯罪案件,懲處了一批醫保騙保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