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獲悉,中國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明確對石油煉化生產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進行明確。石油生產稅
2008年,煉化中國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環節稅務機關在貫徹各項稅收政策中,消費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關政油品采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中國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后再采取變名的明確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
“石油煉化生產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產環節的石油生產稅消費稅,而且下游的煉化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環節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消費”稅務總局在對公告進行解讀時稱。關政
公告稱,中國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征收消費稅;其他產品,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名稱、質量標準一致,且按有關產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此外,公告還單獨對瀝青產品是否征稅做了原則規定。公告稱,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相關行業標準且事先將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石油瀝青與屬于燃料油征稅范圍的渣油在形態上非常相似,在常溫常壓下,既有液態的還有固態、半固態的。如果僅強調對液態狀的產品劃分是否征稅,就無法涵蓋呈固態、半固態的渣油。因此,需要單獨規定瀝青產品的劃分原則。”稅務總局解釋。
據介紹,該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