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竟愛受害人劉洪報案稱,上對自己遭到網友的男假敲詐勒索。原來,2013年,他在上結識一名女性,與之交往。不久前,兩人發生矛盾而分手,對方為報復,在網上造謠詆毀劉洪,并要挾他支付10萬元“分手費”。但經過警方的調查,真相令人大跌眼鏡……日前,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
這個秀氣可愛身材苗條的姑娘,網名叫林娜。
劉洪是一家金融公司的青年才俊,平時做事兢兢業業,有著大好的前程。在許多人眼里,出人頭地是早晚的事。
三年前林娜和劉洪在網上不期而遇,林娜經常光顧劉洪的微博,一來二去兩人就加了好友。
劉洪坦誠表示,因為小姑娘照片好看,就多聊了兩句,但沒有其他想法,當時自己也是剛結婚。
林娜自稱20多歲父母都在國外生活,自己也是外籍華人,父親由于是做金融方面生意。這點讓劉洪很感興趣,因此一直和林娜保持著聯系和溝通。
頻繁交往一段時間后,林娜開始伸手向劉洪要錢。
林娜說自己被爸爸趕出家門,外婆在香港要開刀,急需用錢,稱會通過讓父親贊助活動來還錢。
懷著對林娜的好感,再加上女孩一通借錢必還的豪言,徹底消除了劉洪的將信將疑。然而幾萬元打了過去,漂亮的林娜還是沒有露面。
對方要不說自己手機丟了,要不說外婆不讓她出來,還生氣地把熱水瓶摔地上把她腳全燙腫燙爛了。
劉洪說之后林娜多次主動約他出來,有一次稱正好在他單位附近可以見面,然而沒一會就說有事走了來不及見,劉洪也沒怎么起疑心,總覺得意外發生是個偶然。
之后劉洪像著了魔一樣,對林娜提出來的任何要求,都有求必應。林娜說自己有個非常要好的大學男同學叫張志強,沒工作,希望劉洪能介紹工作。
張志強第一面見到劉洪,就產生了種特殊的感情。張志強說劉洪整個人意氣風發,很多思維邏輯也吸引人,印象非常深刻。
但劉洪說第一次見張志強,感覺他挺會來事,而且公司當時沒有錄用他,除了因為他學歷不夠,檔次也和公司調性差太遠。
之后張志強三番五次想和劉洪見面,而且語氣和態度也有點曖昧,劉洪總覺得哪里有些不對勁。
更不可思議的是,林娜竟然有意撮合他和張志強,這讓劉洪起了疑心減少了與林娜的聯系。這時林娜又不斷發新的照片給劉洪,誘惑約對方出來,但最終自己仍是不出來。另一邊張志強不斷給劉洪打電話訴衷腸。
一年過去了,劉洪對林娜要錢都有求必應,但女孩始終沒有出來見面,劉洪也漸漸失去了耐心。
此時劉洪的前女友,和他在微博上有互動,這個事情被林娜知道了,以為劉洪交了新女友。
于是林娜醋意大發歇斯底里,向劉洪的朋友和同事發消息,說他和女同事都發生過關系,就這樣掀起了一場言論狂濤。
劉洪在單位也是個有頭有臉的人,礙于面子沒有馬上采取行動,林娜說賠她10萬就能了結關系。劉洪要對方寫個證明,保證收了錢不會再糾纏。沒想到轉了10萬給林娜,林娜還是不依不饒,并且在網上散布各種謠言,說劉洪把她肚子搞大了。
在朋友的勸說下劉洪找了律師報了警,警方在上海某出租屋內,找到了林娜。
劉洪傻眼了,原來林娜一直以來竟然是個男的。更讓人咋舌的是該男子就是那個張志強。
張志強說后來和劉洪越聊越好,越沒勇氣說自己是個男的,張志強還是個有妻兒的男人。因為在網上從事奢侈品銷售,用女人的頭像招攬顧客比較有親切感。
張志強說自己一開始的私心,是想以女人的身份,讓劉洪給他介紹個工作,并沒有想去詐騙他錢。曾經很多次想坦白自己是個男的,但怕說了對方肯定會不理自己了,只能做回網上的林娜。這種糾結的情緒在當他看到劉洪和前女友交往的時候全面爆發。
張志強說劉洪拿了一半的積蓄,給前女友買了塊勞力士手表,嫉妒和郁悶爆發,兩人開始吵架分分合合好幾次,始終糾纏不清。
張志強說劉洪給他錢,是不想自己再和他糾纏,但自己卻始終放不下他。當劉洪說要報警的時候,張志強騙他說自己遠在國外,還發了張在加拿大的定位截圖,張志強承認這些也是自己編造的。
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