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父上海二中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親欲起訴80歲的再婚父親突然要再婚,于女士覺得五雷轟頂,兒女母親在十多年前去世,繼承繼承兄妹三人不僅通過公證放棄了對數套房產的亡母繼承,還專門請人照顧父親生活。房產法院放棄因為擔心父親再婚后會橫生枝節,此前于女士在和哥哥們商量之后,有效決定提起繼承訴訟,旬父先把亡母的親欲起訴遺產拿回來。收到子女們的再婚訴狀,父親老于也十分氣憤。兒女 前妻過世后,繼承繼承他雖然衣食無憂,亡母但兒女們都在國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個伴。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 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為子女放棄繼承的前提條件。于女士所主張的這一千多萬存款,并未超過“兜底條款”的覆蓋范圍,已被放棄繼承。最終,法院認定于女士等放棄繼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遂判決駁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