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意傷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害罪故意傷害罪量刑一覽表,量刑故意傷害罪量刑很多人還不知道,故意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傷害
(一)故意傷害罪一般判多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罪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覽拘役或者管制。表故
犯前款罪,意傷致人重傷的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是指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他人肢體殘疾或者毀容的;(二)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對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中,“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是指在損傷時或者損傷過程中出現危及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物理、化學或者生物因素等造成的損傷。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號。司法實踐中,重傷的認定主要依據這個《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3.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但被害人受到傷害后沒有得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結果。“手段特別殘忍”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以毀容、剜眼、截腳等殘忍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2)如何處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在實踐中,人們常常陷入兩個誤區:
1.死亡與故意傷害之間只有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系,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直接的、唯一的,所以在故意傷害死亡中,死亡原因必須是傷害直接造成的,即死亡原因必須是在受傷部位因過度傷害而死亡,否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死亡。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雖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大多是指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系,但在故意傷害罪中,死亡只是一種過錯,而不是故意的形式,所以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并且死亡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且這種死亡是可以預見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所謂因果有多種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只要有上述情況之一,就構成因果關系,不管這種因果關系是否直接、唯一。比如A在打斗中用木棍猛擊B的大腿,導致B的大腿骨折倒地。在B倒地的過程中,頭部著地,導致腦損傷死亡。雖然是口角,但是A用木棍打斷了B的大腿,構成故意傷害。雖然死亡不是由木棍造成的,但與A的木棍擊打行為有因果關系,A應當預見到人倒地后會有頭部撞擊死亡的可能
2.只要有死亡,行為人有故意行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死亡罪。這種觀點認為:故意打擊對方,已經造成對方死亡。不是故意傷害嗎?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
雖然故意傷害致死是以故意傷害為前提的,但“故意”毆打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毆打不等于傷害,普通生活中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中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有一般毆打的故意,客觀上不能造成傷害的后果,但也不應認定為因某種原因或條件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有過錯,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讓我們回到前面的例子。在打斗過程中a用腳踢了B的大腿,導致B倒地。b在倒地過程中頭部觸地,導致腦損傷死亡,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死亡。如果B沒有倒地撞到頭,A的“故意”就不會造成傷害的后果。死亡只是A的過錯,雖然A是故意踢了B一腳,但也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損害賠償,包括無損失、輕傷、輕微傷、重傷、死亡。但只有在后三種情況下,這種故意傷害行為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然后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標準,結合實際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3)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符合犯罪主體要件,行為人在故意支配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致人重傷;第二,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未造成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未遂。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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