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徐甲醉酒與他人發生口角,隨意傷兩遂邀約徐乙、毆打徐丙(在逃)將他人毆打成輕傷。人致人輕徐甲、醉鬼滋事徐乙犯尋釁滋事罪,尋釁12月5日,進牢被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五個月。隨意傷兩
2014年1 月27日16時許,毆打被告人徐甲在望謨縣郊納鄉郊納街上一摩托車修理鋪修車時,人致人輕因醉酒與被害人伍某云、醉鬼滋事梁某貴發生口角。尋釁被告人徐甲邀約徐乙、進牢徐丙(在逃)等人對伍某云、隨意傷兩梁某貴進行毆打,毆打導致伍某云膝蓋、人致人輕頭部等部位擦傷,梁某貴左手肱骨骨折,造成輕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甲、徐乙的親屬與被害人梁某貴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兌現,取得被害人梁某貴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甲、徐乙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甲引發本案,邀約他人參與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徐乙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乙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徐乙拘役五個月。(作者單位:望謨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