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1月4日,泰寧羅某與丈夫在泰寧登記結婚。女非2011年下半年,法同羅某在外出打工期間認識了黃某,居生在未與其丈夫離婚的涉嫌情況下與黃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重婚2014年生育兩個女孩。獲刑2015年7月初,泰寧羅某丈夫到公安機關報案反映被告人羅某重婚事實。女非2016年2月13日,法同羅某在建寧被抓獲歸案。居生次日,涉嫌被告人羅某得到其丈夫的重婚諒解,后雙方協議離婚。獲刑
審理: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泰寧被告人羅某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為此,以羅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釋法: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違法行為。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即構成重婚。根據《刑法》規定,對犯重婚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