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就診事實過程:
201x年x月x日上午8點,分析紛案龐某某在愛人的龐某陪伴下到晉中市某某醫院進行血液透析,因龐某某近年雙目失明,訴晉生活不能自理,中市每次都是某醫在愛人的陪伴下進行各種檢查、稱重與透析。院醫近兩年半未的療過透析過程,老伴給稱好總體重(49.5千克),錯糾去掉衣服重量(2.8千克)與身體凈重(44.4千克)后告知x護士當日透析為2300毫升(體重增加量)+200毫升(回液量),案例總透析量為2500毫升。分析紛案
在看到護士做好記錄并調整透機透析量為2500毫升已經透析,龐某因其他患者扎針時需回避。訴晉約9點十幾分進入透析室時發現透析儀器上顯示的中市透析量為3000毫升,立即呼叫大夫和護士,某醫詢問為何為3000毫升透析量,護士趕緊將透析量調整至2500毫升,此時值班大夫幾個人重新核算了一下透析總量應該是2500毫升。在大夫剛核算結束時愛人看到老伴龐某某頭往旁邊偏去,意識喪失,醫護人員趕到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過錯陳述:
患方認為,晉中市某某醫院透析室護士的透析操作存在嚴重問題,具體如下:
?。ㄒ唬⑨t方未客觀給患者測量體重計算透析量,僅是聽患者主訴后就給患者調整了超透量,屬于明顯的違規行為,
護士擅自修改透析總量,把和x護士定好的2500毫升透析量隨意加大到3000毫升。操作護士辯稱龐某某自述體重47.5,但龐某某失明4年有余,透析兩年半左右,各項透析前操作均是愛人杜某某負責稱體重,護士把責任推到一個不能自理的且已經去世的老人身上,道理何在!在有記錄好的2500毫升的前提下,護土為何還要做擅自修改增加500毫升。
?。ǘ?、護士的擅自修改透析量后,血液透析速度與總量的增加導致了龐某某在透析過程中的死亡。
事實上增加的500毫升透析量及相應的透析速度增加直接導致龐某某死亡。大夫解釋增加500毫升透析量不會造成死亡,可能增加的500毫升對于普通患者來說可能沒事,但龐某某有長期冠心病,心臟是否能承受如此大劑量的變更。
患者在透析過程當中出現心率失常,心率失常的原因很多,有冠心病等自身疾病原因,部分患者是由于透析血壓下降,冠脈循環血量減少所致,而透析低血壓多發生于超濾量多度,血容量不足等情況,本案患者事實上增加了500的透析量與患者最終發生了心率失常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ㄈ?、患者有高血壓、冠心病,醫方在透析過程當中未行心電監護,吸氧等措施。
(四)、在透析過程中出現患者意識喪失,9時43分行心電監護后顯示室性心律失常,未立即行心臟除顫,直到9時54分行心電復律,明顯延誤治療,存在過錯。
依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內科學》第三版258頁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療:不穩定的持續性室速: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室速,首先考慮同步電復律,100-200J同步電復律的即刻成功率95%,復律成功后可靜脈應用胺碘酮、利多卡因等抗心律失常藥物以防止室速短時間內復發。
?。ㄎ澹?、透析治療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院方未簽署,存在過錯。
透析治療作為有創治療,應當在治療前進行風險告知,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六)、患者死亡之后,醫方無尸體解剖告知書,醫方未建議患者家屬進行尸檢存在明顯過錯。
?。ㄆ撸⒒颊?點19分發病,醫方的第一份心電圖檢查時間卻為9點43分,第二份為9點46分,第三份10點07分,醫方心電檢查明顯之后,診斷滯后,治療也滯后,存在明顯過錯。
(八)、醫方醫囑顯示有心電監護,有血氧飽和度檢測,但卻無任何護理記錄,無法證明其履行了相關檢查,存在過錯。
?。ň牛?、醫方搶救過程中也存在不規范的情況,應承擔不規范治療的過錯責任。
來源:李海律師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