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作者:賀向軍 張欣楠
近期,踩雷明星代言產品“踩雷”事件可謂一波未平,多人代一波又起。被騙
前幾日,涉案上億馬伊琍代言的金額奶茶品牌“茶芝蘭”涉7億余元招商詐騙的案件懸而未決;5月18日,鄭愷代言的鄭愷再奶茶品牌“茶主播”又因同樣問題,涉嫌虛假招商,奶茶騙取巨額加盟費,品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踩雷
據悉,多人代此次涉事品牌“茶主播”的被騙詐騙套路與此前披露的“茶芝蘭”的詐騙手段并無二致,且大部分加盟商都是涉案上億因看中明星代言的噱頭,相信其社會影響力,金額才決定投資的鄭愷再。
同樣的奶茶招商詐騙套路,700多位受害者被騙金額上億元,披著明星外衣、打著知名品牌旗號的招商詐騙團體為何屢禁不絕?
招商加盟“套路”多
據眾多受害者披露來看,“茶主播”招商加盟推廣的套路基本大同小異。
5月18日晚,一位自稱鄭愷代言奶茶店加盟商的“謝先生”在社交平臺公開發文稱,自己因加盟鄭愷代言的奶茶品牌“茶主播”,損失高達一百萬元。
據“謝先生”介紹,當時交了526800元加盟費,后期加上房租、設備、裝修、人工工資等開銷,損失超一百萬元。因實在無法經營下去,只能關門處理,在此期間對方公司均未對此做出任何回應和解決方案。
同時,他還表示,私下聯絡到多位加盟商,共找到七百多名受害者,大家已知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無奈之下一部分受害人只能起訴對方,無一敗訴,但對方早已轉移財產,導致后期無財產可執行。現在對方公司已經搬離原有地址,在做著新的同類項目進行著下一輪的詐騙。他們拉黑所有的加盟商,和’茶芝蘭’是同一模式進行詐騙!”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兄妹合伙創業的其中一位受害者王先生,詳細詢問了他們選擇招商加盟的原因和目前尚未解決的具體情況。
王先生表示,去年5月份,因明星鄭愷到南京線下宣傳,隨后選擇加盟“茶主播”,直接加盟費123000元。當時加盟之前,公司表示品牌宣傳是通過明星鄭愷代言及CCTV廣告播出等各種形式合力推廣;同時,鄭愷還會在5月29、30號的新一期《奔跑吧,兄弟》節目錄制中進行品牌推廣,結果都淪為紙上談兵。
一年多來,有多位同王先生一樣的加盟商成功起訴了“茶主播”的涉事公司,均因對方將資金轉移而無法執行。這些維權者還表示自己繳納高昂加盟費用、店面運營費用等后,卻沒享受任何“茶主播”承諾的服務,最終虧損嚴重。
資料顯示,涉事品牌“茶主播”隸屬于南京永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至今,該公司已多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總金額高達334.8408萬元,且多次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這家公司存在30起與特許合同經營糾紛有關的法律訴訟,被告方均為“茶主播”;其中,訴訟包括財產保全以及該公司因未履行法院判決而被強制執行的仲裁決定等。
以上大量案例均顯示出,我國目前與市場監管、廣告宣傳等相關的法規條例仍不足以填補公司改頭換面、圈錢跑路等諸多漏洞,自律和他律的雙重缺失,讓茶主播、茶芝蘭……這樣金絮其外、敗絮其內的“皮包”公司有機可乘。
公眾人物代言產品,須盡到相應責任和義務
近年來,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的并非少數,此前也有不少明星代言的其他產品“翻車”的情況發生。
2018年,主持人杜海濤曾為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拍攝數段視頻廣告,后“網利寶”爆雷,杜海濤也因此被山東投資者穆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
2021年2月4日,山東一法院已立案審理此案。但據穆先生本人表示,“原本今年3月3日開庭,但杜海濤未出庭并拒收傳票,至今本案還未開庭。”
此外,部分粉絲無底線追星,為明星集資打榜等不理智行為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導致一些集資亂象。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應過度營銷宣傳、誘導過度消費和超前消費,最終引發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問題。
就明星代言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問題,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網友,其中就有網友表示明星代言確實會在最初吸引到他們對產品的關注,但最終是否會購買還要取決于自身需求及產品口碑。
不過,也有不少受訪者表示“會受到影響”。家住吉林的大四學生阿柴(化名)告訴記者:“購買明星代言產品,主要看重的是明星自身的影響力和魅力,一旦自己喜歡的明星代言了某產品,也會增加對該品牌的好感度。”同時,他還認為此類產品會給消費者起到一個排雷的作用。
因此,在消費者信任和喜愛的前提下,作為公眾人物,代言一些產品無可厚非,但在決定代言某產品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提出,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只以金錢或者利益為目的,一定要在獲得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做代言。代言之前,一定要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即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了解將要代言的產品是否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了解將要代言的產品是否隱瞞了重大信息,是否有虛假宣傳的成分,這些是必須要注意到的。如理財產品,承諾回報率很高,又沒有明確存在的投資風險,回報是否能夠實現以及如何避免風險,是代言人首先要關注的問題。
我國廣告法關于廣告代言人的責任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產品出現問題,特別是廣告有問題的話,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廣告主,即經營者;廣告的制作者,如廣告公司;廣告的發布者,即各種媒體;廣告代言人等。這些主體因虛假廣告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都負有責任。
另外,廣告法里關于廣告代言人有一個特別規定: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虛假廣告,不管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無關生命健康,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或應知而不知道的情況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公司經營者只有與品牌代言人、消費者等多方形成良性互動,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而不是靠坑蒙拐騙、投機取巧來贏得利潤,我們的國產品牌才能真正為大眾所熟知、為社會所認可。
截至當前,鄭愷及其個人工作室并未針對此次代言產品涉嫌詐騙問題給予公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