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引發精障犯罪配套修法討論;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案政未能因應個案情節而有不足,院修延長行政院會今(4)通過修法,法精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障犯罪強制監制度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限無次數限制,新增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緊急監護
鐵路警察李承翰108年7月3日在嘉義車站處理鄭姓男子補票衝突時,案政遭鄭男刺死,院修延長嘉義地方法院採用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法精109年4月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癥,障犯罪強制監制度宣判無罪;但臺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無限撤銷原判決,新增改判有期徒刑17年,緊急監護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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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嫌犯一審時被判無罪,無法進行監護處分,當時引發配套修法討論。
修法擬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一次只能延長3年,新增「緊急監護」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提到,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如果有哪個地方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社會安全網建立如此重要。
蘇貞昌說,如果能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或者大家都用心從方方面面設計安全網,運作有力,就可保護國人免於憾事發生;相關部會經過這段時間非常努力,他希望相關法制能夠建立,讓社會安全網更為周全有效,希望憾事不要再發生。
蘇貞昌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刑法》19條規定對於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沒有識別判斷能力之人,所為行為不罰;去年社會矚目的嘉義臺鐵列車殺警案,當時被告一審判無罪,法院宣告要進行保安處分5年,但因為判決還未確定,無法執行,此時就產生社會安全問題。
羅秉成說,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最長期限5年,但是,因《刑法》19條獲判無罪之人,若有保安處分、司法監護必要,能用一個法律、一個切確時間,決定是否已治療或者沒有社會安全疑慮嗎?這是值得檢討。
羅秉成指出,這次修法把限制拿掉,但兼顧被告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定,如果要再延長的話,一次只能延長3年,而且要每年評估,若執行超過10年,評估期間則要縮短為9個月。
《中央廣播電臺》報導,這次修法也新增「緊急監護」制度,檢察官得在偵查中或判決前聲請,以維護社會安全。羅秉成表示,若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判無罪又沒辦法收押的情況下,為了社會的安全,就有急迫性和防護的必要性,設計緊急司法監護的制度避免漏接,也讓被告的身心健康得到適當治療與保護。
法務部修法說明指出,配合刑法修正,這次也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
法務部進一步解釋,對於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對於狀況惡化的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
法務部說,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政委林萬億:先設置司法精神病房分級分流
《聯合報》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餘記者會後表示,司法精神醫院相關規劃還需要一點時間,將先設置司法精神病房,分級分流散落在各精神醫院的受處分對象,進行階段性處理。
林萬億說明,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過去都是以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最近親屬或是其他適當處所來做為處遇機構,但受處分人不同癥狀、不同程度需要不同治療方式或場所,因此這次從司法精神醫院一直到門診整套系統都納入社會安全網的心靈衛生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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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鐵路警察遭刺死 政院修法精障犯罪監護可無限延長(中央社)
- 政院通過刑法修正 精障犯罪強制監護可延長、增緊急監護制度(中央廣播電臺)
- 司法精神醫院再等等 政院:先設司法精神病房分級分流(聯合報)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