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貨拉湖南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宣判,拉女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涉事司機、乘客裁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墜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案審緩刑一年。宣判
之后,上訴周陽春夫婦對判決不服,維持提出上訴。原判
2022年1月7日,貨拉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拉女駁回上訴,乘客裁定維持原判。墜亡
據悉,案審二審審理期間,宣判周陽春及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不影響案件定罪量刑。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通過平臺接到被害人車某某搬家訂單,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
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車某某拒絕接受付費裝車服務并支付延時等候費,導致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
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
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
周陽春未按平臺推薦路線行駛,自行選擇一條相對省時但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線。
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并駛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
車某某心生恐懼,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
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上身探出了車外,可能墜車,雖打開雙閃警示后車,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動措施。
隨后,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車某某因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
案發后,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陽春在平臺接單后,因等候裝車時間長、兩次提議有償搬運服務被拒而心生不滿,在運輸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無視車某某四次反對偏航的意見,在晚上21時許執意將車駛入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給車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
周陽春在發現車某某探身車外、可能墜車的危險情況下,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制止或制動等有效措施,致車某某墜車身亡。
周陽春作為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因其先行行為引發的危險防止義務,其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墜車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