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餐飲廚承該院民六庭的包制一項調研顯示,餐飲行業普遍采用的違反“大廚承包制”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成多發態勢。眾多被大廚(又稱廚師長)雇傭的勞動廚師,要求確認與餐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合同并且得到了法院的餐飲廚承支持。
在餐飲行業,包制廚房承包是違反“通用的慣例”。餐飲企業一般都是勞動在本行業中,尋找經驗豐富、合同有良好信譽的餐飲廚承大廚承包廚房事務。然后由大廚自行招聘人員(多為親戚、包制朋友或熟人),違反組建廚師團隊。勞動餐飲企業并不與大廚招聘來的合同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一些被大廚招聘來的廚師,在解聘或離職后,要求確認與餐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經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判決或調解的多起案例顯示,這些廚師被法院認定與餐飲企業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他們的訴求得到了支持。
民六庭高海鵬法官解釋,大廚本身屬于自然人,不具備法定的用工主體資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至于大廚與企業之間的承包合同,如果其中關于利潤提成等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果約定雇用人員產生的責任均由大廚本人來承擔,則屬于無效約定,企業并不能據此拒絕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
法官建議餐飲企業規范自身的用工行為,通過與廚房工作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勞務派遣形式來實現用工的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