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投保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的未體張濤在一保險營銷員的動員下,購買了壽險公司20萬元保障的檢保拒賠終身壽險,并交付了首期保費。險遭
2007年5月18日,投保張濤在出差時,未體遭遇車禍身亡。檢保拒賠事故發生后,險遭保險受益人張濤的投保妻子劉佳立即通知了保險公司,并要求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的未體保險金。
保險公司接案后,檢保拒賠對該案進行了細致的險遭調查,調查中發現,投保在投保時,未體張濤沒有體檢,檢保拒賠違反了保險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因此保險合同不能成立,保險公司做出了拒賠決定。
然而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對此案的處理不妥,此保險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
首先,《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從《保險法》的原理看,保險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張濤填寫了“終身壽險投保單”是要約行為,投保單交給保險公司時要約生效。如果保險公司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并將保險單送達張濤時,保險合同成立。
本案中,保險公司一直沒有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并收取了首期保險費,已構成了對張濤要約的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的承諾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次,保險公司的業務操作規定是保險公司內部制度,這些規定并沒有載明在保險合同中,也沒有在投保人投保時告知,這些規定對投保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本案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被保險人自身疾病所致,因此,在投保時是否體檢,根本不影響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