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違約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金上違約金上限規定,限規違約金上限很多人還不知道,定違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約金
(一)、上限違約金上限30%如何理解?
違約金沒有法定上限,違約但約定的金上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限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并不預設非違約方遭受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違約金是雙方對一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估,不能與守約方違約后的實際損失完全一致;因此,這可以由法官來決定。法律規定違約金不僅對當事人產生心理壓力,還避免了違約后計算損失的麻煩和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便于當事人迅速確定自己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應當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出發,一般認為,違約金的約定金額只要扣除實際損失,剩余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不應該是“過高”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是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就必須受合同的約束。目前我國基本處于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并沒有限制違約金的數額。如果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違約金具有懲罰性是理所當然的。如果違約方得不到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
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初期,合同法對違約損失也規定了可預見性原則,即超出可預見性的損失,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不予賠償,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清償能力上的弱勢。至于什么是可預見性,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根據一個正常人的合理判斷來行使自由裁量權。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合同違約金的金額,即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金額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二)關于違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違約金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數額和固定比例,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比例范圍。具體比例由當事人在此范圍內約定,但當事人沒有具體約定或者約定無效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法律預先規定的,不能由當事人協商變更。無論雙方是否將法定違約金寫入合同,違約方均應支付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違約金的數額由法律法規規定。
2.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固定的違約金率。
3.違約金的費率范圍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具體費率由當事人在此范圍內具體約定。
第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雙方約定金額和支付方式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沒有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例或者范圍,但也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雖然不像法定違約金那樣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在必要的時候是要受到國家干預的。
第三,混合違約金。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的比例范圍,當事人在此范圍內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比例或范圍。這種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的結合,也稱混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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