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港人個月港大陸法院今(30)日判刑,案人涉偷越邊境等罪的陸被10名港人,被判囚7個月至3年。判囚另外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的至年港人則獲「不提出起訴」,兩人已於今早移交香港警方。未成
事件涉及12名港人8月底從香港搭船擬偷渡前往臺灣,年人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不提之後扣押在深圳鹽田。起訴在押逾4個月後,移交周一(28日)於深圳鹽田法院審結。港人個月港12名港人大都曾參與「反送中」運動,案人並被香港警方逮捕和起訴。陸被
法院指鄧棨然買船、判囚駕船
法院通告透露案情指,至年今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臺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絡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兩未成年人廖子文、黃臨福,在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臺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深圳鹽田區人民法院今早10時半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入獄3年,罰款2萬元人民幣,而喬映瑜則被判入獄2年,罰款1萬5千元人民幣;而涉「偷越邊境罪」的8人——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各被判囚7個月,罰款1萬元人民幣。
法院:鄧、喬為「從犯」,減輕處罰
鹽田區法院表示,鄧棨然等10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而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托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可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從輕處罰。
鹽田法院指除香港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記者外,有被告人「家屬」旁聽案件的公開宣判。不過,「12港人」在港家屬早前已表明無法旁聽審訊,而「被告人委托律師」都是官派律師,非家屬委託。
《港臺》報導,針對判刑,有家屬委託的律師按刑期推算,偷越邊境罪成的8人應在明年3月24日刑滿。律師又認為,如果只在結夥偷渡中購買或駕駛船隻,絕不構成「組織偷越邊境罪」,即使構成犯罪,兩人作為從犯,刑期亦判得太重。
兩未成年人「不起訴」
而兩名未成年人,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表示,經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後,決定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未成年人黃某某,以及犯罪時未成年的廖某某,不提出起訴。
兩人今早約11時由深圳警方移交香港警方,之後送往天水圍警署。兩人入境香港後需要按防疫要求隔離,隨後會就本身在港涉及的案件上庭。
香港警方指收到中國大陸的通知,指兩人司法程序已完結,但兩人在香港涉及不同罪行,當他們完成14日強制檢疫隔離後,法院會再開庭處理。警方強調棄保潛逃是嚴重行為,會跟進其他潛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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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Al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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