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09/48/EC新玩具指令堪稱史上**嚴玩具法規,部分但德國卻提出了更為苛刻的嚴于要求,目前,歐盟歐盟發布2012/160/EU號決議,輸德對此做出回應。玩具
由于德國擬定的部分玩具法規要求高于歐盟2009/48/EC指令,根據歐盟內部貿易規則的嚴于管理要求,該國于2011年1月20日向歐委會提交了保留該國對玩具及玩具材料釋出的歐盟鉛、砷、汞、鋇及銻等5種元素,以及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限制的申請。歐盟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于2012年3月20日部分同意其規定。
歐盟新玩具指令對于玩具物料中所含鉛、砷、汞、鋇及銻元素分別規定了遷移限值,而德國玩具法規中以生物利用率為標準對這些化學物做出了要求。這些元素的限值按之前的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EC號指令)訂立,其中鉛的**高每天生物利用率為0.7微克,砷為0.1微克,汞為0.5微克,鋇為25微克,銻為0.2微克。與此同時,新玩具指令中對于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遷移限值分別不得相等或高于0.05 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德國進一步要求該類物質釋出量必須十分微小,其消費品條例規定,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遷移限值必須低于0.01毫克/千克及 0.1毫克/千克。
考慮到各成員國之間的公平貿易,以及歐盟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等因素,歐委會**終表示同意保留德國對鉛、鋇兩種元素,以及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的限值要求。
檢驗檢疫專家提醒相關企業,務必關注鉛、鋇等元素的含量指數,在設計環節盡量避免使用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物料;研發優異的生產工藝,考慮適當引進新型設備,利用高科技提高人均產品出產率,避免因各種檢測認證費用的增加一味提高產品價格,從而失去產品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