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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的最長最多最長期限是多少?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
1.一般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看守所算起。時效偵查機關應當在14日內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拘留拘留其中檢察院批準時間為7日,最長最多含14日。時效如果批準了,就會被逮捕,或者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拘役的延長期限為37日,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日。在此期間內,偵查機關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準逮捕的,或者解除、變更強制措施。
(二)、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措施。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它是刑事的,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實施刑事拘留的七種情形。刑事拘留人員不服公安機關決定的,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認為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嚴重犯罪嫌疑的人被錯誤拘留的,被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或者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決定。
所以,如果不服刑事拘留決定,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3)刑事拘留的定義
是公安機關為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毀滅證據或者打擊報復,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一措施不具有任何懲罰的性質,但拘留期可以抵消相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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