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監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總局證辦法規定,爆竹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企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賄賂,應當撤銷已頒發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法明確,安監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總局證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爆竹,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賄賂頒發和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撤銷屬地監管的安監原則。
根據辦法,總局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爆竹,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同時,企業有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辦法指出,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