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掛證藥品安全監管最大的完善亮點之一莫過于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的“掛證”整治,力度之大可謂空前。法規目前,嚴格藥師“不敢掛”的監管局面基本形成。
“掛證”頑疾久治不絕
執業藥師“掛證”一直是破解社會頑疾,之所以久治不絕,執業筆者認為,難題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掛證
首先,完善藥師缺口較大。法規近年來,嚴格藥師雖然執業藥師注冊數量與社會需求一直在動態變化,監管但始終是破解供不應求。以江蘇省泰州市為例,執業全市有1450家藥店,但注冊執業藥師只有900余人,藥師數量明顯不足,這種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也同樣存在。《“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指出,到2020年,所有零售藥店主要管理者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照此類推,零售藥店至少需要配備2名執業藥師。而官方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18年11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人數為463670人。全國藥店數量約45萬家,按照1︰2的比例配備,至少需要90萬名執業藥師。由于執業藥師數量和社會需求存在缺口,所以“掛證”行為難以根治。
其次,供需雙方需求。一部分執業藥師為了獲得額外報酬,積極尋求“掛證”市場;而一些藥品經營者為了降低藥品經營成本,不愿聘用全職執業藥師,便租用執業藥師注冊證,應付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和日常檢查。雙方互為利用,助推了“掛證”市場的日益猖獗。
再次,法律規制不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現行法律法規對執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行為明確了罰則,但執業藥師“掛證”行為與執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行為,是否為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對于“掛證”的執業藥師,往往是注銷注冊證,但對于“掛證”的藥店如何依“法”查處,監管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難題。
最后,市場監管乏力。“掛證”執業藥師的大量存在折射出日常監管的缺失。巡查不周、處置不力,特別是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時,對材料、資質審核不嚴。而一些藥品經營單位特別是零售藥店,為應對藥品監管部門檢查,多以執業藥師臨時休假、外出辦事為由進行推脫,監管部門如果采用長期“盯人”的方法,耗費人力、財力、物力。所以,對于執業藥師“掛證”的監督和認定有一定難度。
藥店不是普通商店,不能只顧賣藥品,要對癥下藥,對顧客負責。所以,必須要有藥學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執業藥師“掛證”行為,不僅擾亂了藥品經營市場秩序,還給廣大群眾的用藥安全帶來隱患,甚至引發誤服藥品的傷害事件。
找準癥結對癥下藥
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的初衷是保障公眾安全用藥,開展專業藥學服務,藥店缺少執業藥師則難以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掛證”行為給藥品零售行業造成諸多負面影響,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制度走樣變形。當然,撥亂反正,規范管理,打擊執業藥師“掛證”,不能畢其功于一役,而應久久為功,馳而不息,著力構建長效機制。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我國的執業藥師已形成一支龐大的職業隊伍,但我國尚未出臺《執業藥師法》,對藥師職業資格、職業行為等方面不能進行統一有效的規范管理,這是導致執業藥師“掛證”亂象的主要原因。所以,應加快推動《執業藥師法》的立法進程,通過立法,嚴格執業藥師隊伍的管理,保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執業藥師的價值感,有效打擊執業藥師“掛證”等違法行為。
二是嚴格日常監管。在日常監管中,把執業藥師在崗履職情況作為必查項目,倒逼藥店規范執業藥師在崗履職行為。在此,建議著力用好“兩大手段”:關口前移抓審核、上崗之前先約談;落實“三個嚴格”:嚴格制度管理、嚴格在崗管理、嚴格失信懲戒;抓好“四項提升”:提升執業藥師數量、提升執業藥師業務能力、提升百姓對執業藥師的知曉度、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同時,加強與人社部門協作,定期核查執業藥師社保繳納等情況,深入排查潛伏在藥品零售單位內的“掛證”可疑對象。
三是加大執法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整治態勢,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除依法注銷注冊證,及時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還可將“掛證”情況反饋給其所在單位(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等)。同時,用好舉報獎勵政策,鼓勵社會舉報,特別是內部員工舉報。發現藥店以執業藥師“掛證”手段騙取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后聘用執業藥師進行“掛證”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進行查處。
四是加強宣傳引導。有關部門在依法監督管理的同時,要開展法律、誠信教育,組織藥品經營業務培訓,強化執業藥師的法律意識、服務意識和藥學職業道德;引導藥店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建立藥品零售行業信用評定和考核制度,定期公布信用等級,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