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詢問得知,打賞的錢于某一年前在某直播平臺認識了一位女主播,主播被女主播所吸引。為了引起對方注意,他開始在平臺賬號內充值,并不斷地為該女主播刷禮物,金額也由少至多。于某的“付出”終于引起了主播的,兩人的互動越來越頻繁,私下里互加了。經常聊天、問候,漸漸地發展成了“男女朋友關系”。
網絡上相處一段時間后,于某出手更是闊綽,到了特殊節日還會通過直接給女主播送錢。在近一年時間里,于某花費7萬元。但最近該女主播認為兩人相隔較遠,雙方不可能在一起,便提出了分手。
于某認為自己被“騙”了。聽了于某訴說,讓民警意外的是,于某一年期間打賞了7萬元,至今兩人一面都沒見過,平時都是通過、平臺直播聯系。民警告知,如直播平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他通過充值、刷禮物的方式與主播互動,屬于合法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