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證食品安全、知假買假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中國再也考慮,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藥店藥店懲罰性賠償規則。然而實踐中卻出現有的-新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的現象,甚至產生“職業打假人”等群體。出臺一直以來,不怕社會各界對是知假買假否應支持這種“知假買假”行為爭議不斷。
對此爭議,中國再也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藥店藥店在近日最高法發布的-新4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中,我們看到了相關案件中均采取了統一的出臺的裁判規則,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了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不怕訴訟請求。
如在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知假買假原告沙某在網店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中國再也簽收后發現餅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藥店藥店又先后三次購買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干”。后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總價款4176元,支付相當于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1760元。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沙某首單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對其就該部分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單餅干并確認餅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又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干,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綜合考量案涉餅干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沙某的加購行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對其就加購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應支持,故法院判決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不僅在食品領域,藥店人也可能會遇上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惡意制造藥品糾紛,給藥店帶來巨大損失。藥店人能否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2023年11月30日,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該《意見》共16條,對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對連續購買索賠的規范、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等內容進行了羅列,明確了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對惡意索賠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中:
第二條【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
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購買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第三條【對連續購買索賠的規范】
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購買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并主張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購買者短時間內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付款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第四條【對反復索賠的規范】
方案一: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多次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對購買者第一次起訴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方案二:刪除本條規定。
《意見》從根本上解決“知假買假”問題,對“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的疑問也給出了具體規定:要看是否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藥品和看購買行為是為贏利還是消費來裁決,不過,“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頭在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但是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進行“惡意投訴”、“惡意索賠”,真正目的是謀取經濟利益,而不是為了打擊假藥。總而言之,藥店需規范經營,不售假,就不怕職業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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