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29日電 (記者 梁曉輝)中國去年底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劍指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犯罪的中國懲治力度。今年3月1日起,行賄刑法修正該修正案正式施行。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案月其中,日起四條涉及懲治行賄犯罪,施行三條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劍指
該修正案“劍指”行賄犯罪,中國明確列舉了七種嚴重行賄情形,行賄刑法修正包括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犯罪、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案月、在國家重點工程、日起重大項目中行賄的施行等;同時,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的劍指刑罰。
腐敗治理是刑事立法一直關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中國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制度。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
“我們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許永安指出,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
但實踐中仍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包括與受賄案件相比,行賄案件立案、查處比例仍然較低。
許永安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二)將扭轉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的觀念。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行賄案件,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而是應當從嚴把握”。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明確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二)將現實中反映最為集中、迫切的,發生在民營企業內部的多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包括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
近些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關于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的意見建議很多,其中多數是來自民營企業的代表、委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過,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了法律手段。
許永安介紹說,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后,立法機關通過多種方式,收到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企業家代表對于相關修改的認可。(完)
來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