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診所經營過程中,診所再也很多人對三種存在涉嫌違法的隱藏診療行為竟全然不知。下面提到的雷區內容,可得仔細看!別去
情景一:某診所老板試圖變更主要負責人
通俗來說,診所再也就是隱藏轉讓診所。原負責人出于個人原因想把自己的雷區營生轉讓給他人,甚至包括兒子“繼承”父親診所的別去情況。類似這樣的診所再也變更,聽起來合情合理,隱藏但在醫療領域是雷區否合法?
我們能先假設變更條件成立,那么滿足下一個承辦診所條件的別去負責人,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診所再也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隱藏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雷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事實上,能滿足以上條件的執業醫師只要另行設置新的個體診所即可,誰也不會多此一舉。所以,有接手需求的人一般都是沒有醫學背景的生意人,而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投資者只能成為其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合伙人,非負責人。
此外,其他行為如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等都是違法的,所以變更診所負責人或轉讓診所這條路行不通。
情景二:個體診所開展業務有三大限制
我們先從法律條款里,找到這三項業務:
1、《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保健所、門診部(口腔科除外)、診所(口腔科除外)、衛生所(室)、醫務室等其他醫療機構,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或其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得開展本辦法規定的手術。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總結成一句話,個體診所可以拓展業務,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另外,個體診所目前不能開展的業務主要有三項:常規手術、在未經核準前的靜脈輸注、計劃生育手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取環等)。
情景三:接收未畢業的醫學生來診所實習
有幾例這樣的情況,有些醫學生出于學習的目的想在熟人診所“拜師學藝”,于是,他們找到診所負責人提出實習請求。這種情況下,診所人應該學會拒絕。醫學無小事,一時的心軟可能讓你面臨嚴重的醫療風險。
根據原衛生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臨床教學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屬醫院以及與舉辦醫學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學合作關系、承擔教學任務的醫療機構,包括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的規定。
臨床教學基地的設置必須符合教育、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有足夠數量的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臨床帶教教師。
個體診所即非醫學院校附屬院校,也不具備與醫學院校建立教學合作關系的設置要求。所以,診所不能接收未畢業的醫學生來診所實習。
規范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經營不謹慎,處罰兩行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