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9月16日,福建罰福建省藥監局公開2起行政處罰信息。家醫南平片仔癀宏仁醫藥有限公司、藥公藥被福建南平中鷺仁和醫藥有限公司均因銷售劣藥被責令改正相關違法行為,司銷售劣并沒收違法所得。福建罰
經檢驗,家醫南平片仔癀宏仁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藥公藥被浮萍,檢查項“水分”不符合《藥典(2020年版)》部集一部中的司銷售劣規定;福建南平中鷺仁和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蒼耳子經檢驗,檢查項“羥基蒼術苷”不符合《藥典(2015年版)》部集一部中的福建罰規定。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 藥品經營企業、家醫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藥公藥被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司銷售劣藥品是假藥、劣藥的福建罰,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家醫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藥公藥被,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2022年9月6日,福建省藥監局三明藥品稽查辦依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這2家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沒收南平片仔癀宏仁醫藥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3.24元;沒收福建南平中鷺仁和醫藥有限公司違法所得29.51元。
責任編輯:李佳榕上一條:江蘇南京市場監管部門“追蹤”節后月餅市場下一條:福建龍巖集體約談37家堅果炒貨類食品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