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檢察機關創新舉措推動降低訴前羈押率
研發“非羈碼”提高羈押替代措施適用率
□ 本報記者 蔡長春
□ 本報見習記者 楊佳藝
浙江杭州某公司管理人員石某私自提高公司分包給供應商的訴前業務結算款比例,將多支付的羈押降低檢方羈押15萬元轉移至自己賬戶。到案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空間全額退還贓款取得諒解,多地于2020年9月被取保候審。創新措施取保期間,替代石某按要求在“非羈碼”上打卡簽到、訴前接受傳訊,羈押降低檢方羈押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空間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多地考慮到案件情節、創新措施石某的替代認罪態度及表現,檢察院向法院建議判處緩刑。訴前
這是羈押降低檢方羈押近年來各地創新舉措推動降低訴前羈押率的一個縮影。
“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減少不必要羈押成效明顯,空間訴前羈押率創歷史新低,從2019年的65.91%降至2020年的53.61%。”今年全國“兩會”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訴前羈押一般指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在提起公訴前的逮捕羈押。訴前羈押率通常以起訴時被羈押的人數與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全部人數之比計算。訴前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追訴人實施逃避審判、串供、妨礙證人作證等行為,是一種程序性保障措施,但羈押率過高往往意味著存在過度羈押現象。
近年來,我國訴前羈押率總體呈逐步降低趨勢。羈押率是否還有進一步降低的空間?檢察機關在降低羈押率方面都有哪些創新舉措?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多地檢察機關及相關專家。
訴前羈押率有降低空間
重罪占比持續下降,輕罪數量不斷上升——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呈現明顯變化。今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罰案件,從2000年的53.9%升至2020年的77.4%。
根據各地檢察機關辦案數據和工作報告估算,當前羈押率最低的地區集中在江蘇、山東等地,2020年兩省的羈押率均降至30%左右。
“‘嚴重暴力’‘兩搶一盜’‘黃賭毒’等傳統重罪案件逐年下降,輕罪案件占比逐年增大。在蘇州,外來人口犯罪占比超過85%,刑事案件不僅體量大,類型也日益復雜。”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明文建認為,從傳統辦案思維來看,偵查階段更多采用羈押性措施,但從保障人權、化解矛盾角度出發,檢察機關應積極探索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這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林喜芬認為,從當前輕微刑事案件已占80%左右的情況來看,我國訴前羈押率仍相對偏高,未來還有進一步降低的空間。
“造成我國訴前羈押率偏高的原因是綜合性的。”林喜芬告訴記者,我國被刑法圈定的犯罪行為總體偏重,在追訴過程中,嫌疑人被采取羈押措施的可能性更大,且在傳統上比較重視打擊犯罪,一度在考核上比較重視“逮捕率”等指標。
“在逮捕條件的把握上,‘構罪即捕’傾向較明顯,辦案人員重視證據條件,相對忽視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逮捕之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也未發揮應有作用。”林喜芬進一步表示,因此,實踐中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解除不必要羈押的情形還相對不足。
多地創新羈押替代措施
“高羈押率的產生是由于有的執法司法人員沒有準確理解法律有關逮捕的條件,沒有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僅增加訴訟成本,也不利于化解矛盾。”明文建坦言。
為有效降低訴前羈押率,江蘇蘇州、浙江杭州、山東東營等地檢察機關及時轉變司法理念,不斷提高取保候審等羈押替代措施的適用率。
蘇州市檢察機關克服“構罪即捕”思維慣性,主動與公安機關保持溝通,為其提供培訓,定期編發不捕案件分析報告反饋至公安機關。
自2009年開始,蘇州市檢察機關商請當地公安機關,提捕時提供“逮捕必要性”證據,并形成工作慣例;2014年,與市公安局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倒逼偵查人員注重收集證據證明社會危險性,引導檢察官對逮捕案件的審查重點由僅注重定罪量刑向同時注重防止社會危險性轉變。
實踐中,蘇州市檢察院廣泛應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確定刑量刑建議為被告人提供穩定心理預期,同時出臺刑事案件繁簡分流、一站式刑拘直判等機制,大幅壓縮訴訟時長,脫保現象大為減少。自2007年起,該院還規定將捕后無罪、不訴、撤訴和撤案作為錯案,將捕后被判處管制、拘役、自然人單處罰金等案件納入逮捕質量有缺陷范圍,以剛性措施推動“取保是常態,羈押是例外”的法治理念深入檢察官內心。
“杭州地區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大約只占犯罪總人數的2%至3%。”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桑濤告訴記者,像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通常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其實都可適用非羈押措施。
為減少不必要關押并保證犯罪嫌疑人及時到案,杭州市檢察院還聯合市公安局組成開發專班,共同研發了“非羈碼”App,運用數字賦能,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管控下回歸日常生活。
桑濤告訴記者,自去年10月“非羈碼”正式投入使用后,杭州地區訴前羈押率首次降至50%以下。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近幾年訴前羈押率穩定在20%左右,這得益于該院從2012年就探索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工作。
捕前分流過濾,能不捕的盡量不捕,積極推進審查逮捕方式訴訟化,從源頭上減少羈押;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不間斷,隨時變更羈押狀態……河口區檢察機關通過使用智能手環和手機小程序,實現了對適用非羈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天定位。
多年來,河口區檢察院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社會力量密切配合,有力保障了無羈押必要人員的合法權益。
社會危險性評估待完善
對于近幾年一些地區訴前羈押率出現明顯下降的現象,林喜芬認為應理性看待——一方面,羈押率下降與刑訴法修訂及逮捕理念的更新存在直接關聯,另一方面,我國刑事立法在罪名與刑罰的設立上存在嚴密化和輕刑化趨勢,不適用逮捕措施的輕刑案件急劇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羈押率的下降。
但林喜芬也注意到,當前我國羈押率總體仍相對偏高。
如何改變這一現狀?在林喜芬看來,最重要的就是構建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的逮捕條件審查機制,明確證據要件、刑罰要件、社會危險性要件之間層層遞進的關系,突出社會危險性審查在規制逮捕適用中的關鍵作用。
“同時,要推進社會危險性量化證明,鼓勵開發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輔助辦案人員更科學地評估社會危險性水平,作出更合理的逮捕決定。”林喜芬補充道。
涉罪未成年人作為特殊類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面臨著“普遍羈押”“超期羈押”“一押到底”的困境。
“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前羈押狀況有所好轉,但逮捕率依然很高。”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自正法舉例說,例如在一些人口流動頻繁的沿海地區,由于外地戶籍涉罪未成年人無法提供有效擔保,為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往往不得已對其采取羈押性措施。
“事實上,近年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重罪率、重犯率均在下降。”自正法說,為進一步降低涉罪未成年人及總體羈押率,檢察機關應細化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風險評估體系,對不同風險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分押分管和分別教育;建立多種羈押替代措施,優化與提升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率,建構專業化與多元化的社會觀護體系。
在減少不必要羈押的執行過程中,檢察機關常常會遇到與偵查機關配合順暢不足、各地取保候審系統不聯通、極少數取保候審人員可能脫逃等問題。
對此,專家建議,應進一步推進“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政法干警對于羈押問題的認識,同時借助現代化科技手段,建立公安司法機關網絡信息共享平臺,創新推出更為有效的非羈押監管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