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惡犬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區內發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小區引發社會熱議。內傷
當日晚些時候,人物崇州警方發布通報:鄧某與女兒唐某在小區樓下行走時,業擔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責養黑色犬只對唐某發起攻擊,犬條將其咬傷。例何落實經診斷,惡犬唐某全身多處咬傷,小區右腎挫裂傷,內傷右側肋骨骨折。人物經全力救治,業擔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責養生命體征平穩。犬條醫療救治專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后續醫療救治措施。
據媒體報道,有參與會診的醫生說:“兩歲多孩子的皮膚嬌嫩,整個右側是多達20多處的咬傷,最長的有8厘米,真是讓我不忍直視。”
人們在同情女童、譴責惡犬傷人的同時,不禁發問: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此事發生在居民區,物業公司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各地出臺的養犬條例如何不流于形式……為此,《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
焦點一:惡犬主人應負什么責任
“從網上流傳的監控視頻看,黑色犬沒有拴狗繩,且沒有看見狗主人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屬于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曾接觸過此類案件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通俗理解這段法條的含義,就是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過失惹狗的情況下,推定犬主人承擔全部責任,即把民事責任的舉證義務,從被害人轉移到犬主人身上,傾斜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理念十分明晰。”常莎解釋說。
據當地媒體報道,當日,派出所民警來到該小區排查。民警稱,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涉事犬只是一條羅威納犬,有主人。
公開資料顯示,羅威納犬身體強壯,動作迅猛,氣勢強悍,攻擊性強,對陌生人有很大的敵意。羅威納犬攻擊時沖擊力猛、咬合力強,撕扯兇狠,助訓員往往被沖倒且被咬部位有觸電的感覺。因為其品種性格也較為不穩定,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和管理。
正因為如此,記者注意到,重慶市、上海市、北京市、廣州市、南京市等地的禁養犬種目錄中都包括羅威納犬。而在事發地成都,禁養的22種烈性犬中并不包括羅威納犬。
但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養犬人攜犬出戶,應將犬只裝入犬籠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一些網友提出,“犬主人應該負刑責”。10月17日,崇州市聯合調查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稱目前警方已對該事件立案偵查,并對黑色羅威納犬主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對此,常莎分析說,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義務,導致禁養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傷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構成下列罪名而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犬主人明知或應當明知自己飼養的為禁養犬或者烈性犬種,危險性高,仍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該犬傷害不特定的公眾,且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適用該罪要求犬只對不特定的公眾產生了危險,因此若涉事犬只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較為短暫,則可能無法構成該罪。
第二種是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犬主人故意指使犬只咬傷他人,且造成了輕傷以上的結果,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飼養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造成重傷結果的,應當加重處罰。
第三種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刑法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飼養禁養犬或烈性犬,且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導致犬只咬傷他人,且造成重傷結果的,可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飼養人的刑事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落實傷人犬飼養者的第一責任,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楊尚東說,若發生犬傷人事件,相關行政部門要及時懲戒,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倘若發生大型犬、烈性犬傷人事件,如果涉嫌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介入調查,追究飼養人、管理人刑事責任;如果是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應該及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予以懲戒。
焦點二: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事件發生后,不少人提出,物業公司應該擔責,“如果是有主人的狗,那么物業公司沒盡到規范狗主人拴繩的責任;如果是野狗,物業公司又怎么把野狗放進小區了”?
被咬女童的母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說,下一步將追究小區物業公司和犬主人的責任。
那么,物業公司在該事件中究竟是否應該擔責呢?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說,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物業公司是否應對此事承擔責任,主要是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
“若傷人犬有主人,物業公司對規范養犬有勸導義務,但恐怕很難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并非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其對于小區居民的管理權來源于物業服務合同,對狗主人的規范亦沒有強制力。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勸導規范的義務,一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王葉剛說,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若傷人犬為流浪狗,并無主人,那么物業公司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需承擔侵權責任。當物業工作人員發現或業主告知小區內存在流浪狗時,應采取抓捕、驅趕等防范措施以維護業主人身安全。若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發現無主禁養犬長時間出現在小區內,卻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王葉剛補充道。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翟業虎也表示,大型犬在小區傷人,如果物業公司沒有重大過失、沒有故意不進行匯報、不采取相關的協助措施等,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其應該做的是給予適當提示,比如飼養人未拴鏈子遛狗、高峰時間帶犬乘電梯等。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發現有關異常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匯報。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案涉項目物業服務人曾公開就養犬事宜作出過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則該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履行;未全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小區內流浪狗傷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過錯責任。受害者可以主張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來起訴物業公司。”常莎說。
她提出,雖然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不能夠對小區內有主人的禁養犬采取強制的管理措施,但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不能采取相關的管理措施。比如,可以對小區內業主養狗情況進行登記,對違規喂養禁養犬的業主進行勸說,并將小區內禁養犬的喂養情況告知其他業主。同時,對于出現在小區內的無人看管的犬,應當及時聯系飼養者并提醒其他業主。對于無主犬,應當承擔起驅逐和提醒的義務,盡到安全保障責任。
焦點三:養犬條例如何落到實處
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頻發,背后原因為何?
王葉剛分析,一是部分飼養人不遵守養犬規則;二是行政執法作用不顯著,對于犬只傷人,大部分人第一反應是要求民事賠償,而非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行政執法啟動率低。
“第三,受害者舉證難,索賠不易。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發地點無攝像頭或其他人經過時,很難證明侵權事實,若飼養人不在現場,也很難確定其身份。”王葉剛說,實踐中若無直接證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報警記錄、醫院病例等間接證據,由法院綜合判斷,間接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會支持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受訪專家發現,雖然各地制定了養犬地方法規或規章,但實踐中違法養犬行為大量存在,以至于“法難責眾”。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是,養犬管理執法部門不統一或沒有養犬管理的專責機關,導致有些執法部門連專門執法人員和經費保障配備都難以落實到位。此外,有些執法部門執法意愿不強、動力不足。
“執行難是導致文明養狗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的主因。”常莎說,一方面由于人們普遍選擇在小區內遛狗,因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難以對養狗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養狗人數眾多,若單純依靠行政機關的監管,不僅執法成本高昂,且很難持續性監管。盡管養犬問題已經被許多城市寫入地方性法規,但具體由誰來執行,市民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仍需進一步明確。同時,部分地區還存在處罰額度過低的問題,導致違法成本低,威懾力度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不能因為養狗問題多發,就否認市民養狗的正當性,也不能污名化動物伴侶存在的意義,但養狗人應保持應有的養狗素養,比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為寵物狗拴犬鏈、戴嘴套等。
“城市中人員密集,公共空間有限,一定要依法養犬。各地應當及時修訂養犬管理法規或規章,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尤其要強化養犬行為主管部門的職責,建立有效的監管執法機制,改變當前‘重收費、輕監管’的局面。”常莎說,為改變這一情況,應當首先從完善立法入手,通過明確養犬監管部門及其責任,細化執法流程,以提升執法效率和執法質量。同時,還應當注重構建持續性的監管機制,將養犬監管常態化,既要在監管過程中“抓典型”,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又要“放長線”,將監管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此外,受訪專家還建議,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的力量,授權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協助執法部門參與管理養犬事務。
“由于不文明養狗行為主要發生在社區,因此授權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協助執法部門,能夠大幅減輕行政機關的執法壓力,并提升監管效率和質量。物業工作人員通常率先發現業主違規養犬,但實踐中由于缺乏執法權而難以進行及時、有效的干預和管理。”常莎說,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在沒有執法權的情況下,可以積極配合職權部門落實執法效果,同時物業公司應主動掌握業主的養犬情況,組織業主并聯合居委會、業委會成立文明養犬的自律組織,鼓勵業主之間相互監督。
楊尚東建議,行政部門應從加強普法教育、事前監督和信息化角度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與能力。
“從實踐情況看,哪些犬類普通家庭可以飼養,哪些不能,飼養有關寵物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居民并非都知曉,因此加強法律宣傳很有必要。”楊尚東說,還應理順管理機制,部門之間加強溝通、聯系。公安部門、城管部門、小區物業應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一旦有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同時,理順物業公司和居民之間關于寵物飼養的責任關系,在城市小區內,養狗的管理責任一定要落實到人、到崗。此外,要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養犬的家庭應及時對飼養犬的行為定期登記、匯報,行政部門也應及時更新、分享相關信息,增強監管的針對性與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