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消息,直播最終據媒體報道,貨詆毀導致對方南京一法院宣判了一起直播帶貨詆毀同行的同行案例。
據報道,銷量下降去年6月,被判南京一家公司在直播帶貨時,賠萬多次將自家的直播最終新風機和同行某品牌進行比較,稱其不安全、貨詆毀導致對方不好清洗等,同行導致對方銷量下降。銷量下降
隨后,被判這家公司被告上法庭。賠萬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品知名度,直播最終被告對原告商品評價、貨詆毀導致對方詆毀程度及侵權的同行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影響力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詆毀,發布致歉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