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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出口商作出令人滿意的反傾自愿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有關地區出口,銷案析最新反且委員會經審議后信納傾銷的例分有害后果已消除,則可終止調查,傾銷而不征收臨時或最終反傾銷稅。案例承諾的提價不應高于消除傾銷幅度所必需的幅度,如果這種提價足以消除對共同體產業的損害,則應低于傾銷幅度。
2.委員會可以建議一項承諾,但出口商沒有義務作出這樣的承諾。出口商未能作出承諾或未能接受作出承諾的建議,不應影響對該案件的審議。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果進口傾銷繼續,損害威脅更有可能是明顯的。除非傾銷和傾銷造成的損害已被臨時確定,否則不應尋求或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除特殊情況外,作出承諾的時間不得遲于根據第二十條第五款作出聲明的最后期限。
3.如果承諾的接受被認為是不現實的,例如,當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太大時,或者由于包括一般政策在內的其他原因,就沒有必要接受提供的承諾。有關出口商應被告知其承諾未被接受的原因,并應有機會就此發表意見。終局裁決還應說明其承諾未被接受的原因。
4.應要求作出承諾的一方提供承諾的非保密版本,以便接受調查的利害關系方能夠看到承諾。
5.如果經協商后承諾被接受,且咨詢委員會內部無異議,則應終止調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經過審議后,委員會應立即向理事會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并提出終止調查的建議。如果理事會在一個月內沒有特定多數作出其他決定,調查應被視為終止。
6.如果承諾被接受,關于傾銷和損害的調查一般應結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傾銷或損害作出否定裁決,承諾將自動失效,除非決定存在基本合理的承諾。在后一種情況下,應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履行承諾。如就傾銷和損害作出肯定裁定,則承諾應依照其條件和本規則的規定繼續履行。
7.歐盟委員會應要求承諾已被接受的出口商定期提供履行承諾的信息,并允許核實相關數據。不遵守這一要求應被視為違反承諾。
8.如在調查期間某些出口商的承諾被接受,則就第11條而言,這些承諾應被視為自出口國接受調查之日起生效。
9.如各方違反或撤銷其承諾,則最終反傾銷稅應根據第9條的規定,以導致作出承諾的調查中確認的事實為基礎征收。如調查以傾銷和損害的最終裁定結束,且有關出口商已被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但我已撤銷承諾的情況除外。
10.如有理由認為承諾正在被違反,或在違反或撤銷承諾的情況下導致作出承諾的調查尚未結束,則臨時反傾銷稅應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基礎上,經磋商后,依照第7條的規定征收。
第九條不采取措施終止反傾銷調查;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1.如果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將被終止,除非這種終止有損共同體的利益。
2.經協商,如不需要采取保護措施且咨詢委員會無異議,應終止調查或訴訟。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委員會應立即向理事會提交一份關于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提出終止調查的建議。如果理事會在一個月內沒有特定多數作出其他決定,調查應終止。
3.對于根據第5條第9款開始的調查,如果相關進口少于第5條第7款規定的數量,則損害可以忽略不計。對于同一調查,當單個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小于2%時,只應終止調查,但他們仍應服從訴訟,并在隨后根據第11條對有關國家的復審中接受重新調查。當確定以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表示的傾銷幅度小于2%時,應當立即終止訴訟。
4.當最終確認的事實表明存在傾銷及由此造成的損害,且共同體利益要求根據第21條進行干預時,理事會應在與咨詢委員會磋商后,根據委員會提交的建議,以簡單多數票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當臨時反傾銷稅仍然有效時,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最遲應于臨時反傾銷稅屆滿前一個月提交理事會。反傾銷稅的金額不應超過所確定的傾銷幅度,但如果較低的反傾銷稅足以消除對共同體產業的損害,則征收的反傾銷稅應低于傾銷幅度。
5.反傾銷稅應在所有情況下征收適當的數量,對任何被認為傾銷和造成損害的國家進口的產品應采取非歧視原則,除非進口產品來自根據這些規則的規定其價格承諾已被接受的國家。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應當向每一出口商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如果這不可行,在第2條第7款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對有關出口國征收反傾銷稅。
6.當委員會根據第17條的規定進行有限復審時,對已根據第17條作出自我通知但未經復審的出口商或生產商的進口貨物適用的反傾銷稅不得超過為抽樣調查中各方確定的加權平均取消幅度。為本款的目的,委員會不得考慮任何零傾銷幅度或最低傾銷幅度以及在第18條所指的案件中確定的傾銷幅度。對根據第17條規定給予特殊待遇的出口商或生產商的進口產品,應征收特別反傾銷稅。
第十條追溯效力
1.除本規則的例外情況外,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應僅適用于根據第7條第1款或第9條第4款作出的裁定生效后自由流通的產品。
2.當臨時反傾銷稅已經征收,并且最終確認的事實表明存在傾銷和損害時,無論最終反傾銷稅是否征收,理事會應當決定最終臨時反傾銷稅的比例。為此,“損害”不應包括對成立的任何損害
第11條,期限、復審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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