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1963年舊協會貨物條款相比,貨物1982年新協會貨物條款主要有以下特點:
1.主要險別條款以代號命名,條款新條款取消了舊條款單獨海損不賠(平安險),特點負責單獨海損(水漬險)及一切險的貨物名稱,而代之以協會貨物條款(A)(ICC(A))及協會貨物條款(B)(ICC(B))及協會貨物條款(C)(ICC(C))。條款這一改變,特點避免了舊條款名稱與內容不一致,貨物容易讓人產生誤解的條款情形。如舊條款中一切險的特點名稱,常使投保人誤解在這一險別下,貨物保險人對任何風險所造成的條款損失均須負責,而舊條款中的特點單獨海損不賠,即平安險,貨物則易使人誤解為保險人對任何情況下所發生的條款單獨海損都不負責賠償。
2.列明承保責任,特點便于投保人選擇。新條款中(B)險和(C)險條款都采取列明風險的做法,亦即在條款的開頭第一條便把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一列出。凡由列明風險所造成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是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均負責賠償。在(A)險條款中,由于承保責任范圍較廣,不便把全部承保風險逐項列舉,便采取承保條款中規定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的做法,即除了對除外責任各條所列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外,對其他一切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均負賠償責任。上述兩種做法,特別是列明風險方式對承保責任規定得十分明確,清晰,既有利于投保人選擇適當的險別,又有利于保險人處理賠償損害。
3.險別責任差距擴大,險別劃分明確。舊條款中的平安險和水漬險所承保的責任范圍差距很小,兩者的差別僅在于保險人對所列舉的自100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是否負責。而且一旦發生觸礁擱淺、沉沒、水災等意外事故,就連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平安險的保險人也要負責,這樣兩種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便會交叉重疊,兩者的差別就更小了。在新條款中,(B)險的承保責任包括列舉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任何程度的損失,不論是全部或部分損失,以及貨物在裝船時列舉的自然災害所致任何程度的損失,所以與舊條款中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差距相比,(B)、(C)險的差距擴大了,二者的界限十分明確,不存在舊險別中那種交叉重疊的現象。
4.結構統一,體系完整,文字簡化。新條款各種險別條款除惡意損害險之外,其他五種險別在條款、結構上和內容上都相似,基本包括下列8項內容:(1)承保范圍;(2)除外責任;(3)保險期限;(4)索賠;(5)保險利益;(6)減少利益;(7)防止延遲;(8)法律與慣例。
據現行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在ICC(A)、(B)、(C)條款和ICC戰爭險、罷工險條款中,對以上8項內容,除承保范圍、除外責任和保險期限外,其他各項內容均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