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身為說幾法界逃兵,我想臺鐵殺警案的名領明一審判決我有充分的資格發表意見。而在講幹話之前,有身先來看個法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障想針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礙證不罰。法界〈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
這是逃兵鐵殺傳說中的「十九條1項」,因為它還有第2項跟第3項。對臺翻譯成白話文,警案句話意思就是身為說幾:
你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如果「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或「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幹嘛的話,不處罰。名領明
什麼叫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有身啊什麼又叫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心障想針這兩種狀況我都有很深刻的礙證體會過。
以前,法界我服用的其中一種藥物,會產生嚴重的「夢遊」現象。我會睡覺到一半,在半夜爬起來找東西吃,把冰箱裡面能塞進嘴巴的東西通通吃掉,還會煮泡麵。每次我都得等睡醒之後才能從滿地的碎屑跟垃圾知道自己又吃掉了什麼。
幾年前,我還在法界領納稅人的錢當打雜的時候,由於工作實在太累,每天晚上都快午夜才回到家,壓力大到完全崩潰。那時候我把冰箱認為是洗衣機,並且把衣服丟進去想要洗衣服。找不到按鈕,還踹了冰箱好幾腳,也是等隔天醒來才發現。
事實上,我還經歷過一種狀況。我曾在病情「嚴重發作」的狀況下,對自己的伴侶大吼大叫、亂摔東西、冷嘲熱諷,言詞說有多難聽就有多難聽。
實際上我想要這樣做嗎?並不想。那種狀況很像是靈魂被關在大腦裡面,眼睜睜看著另外一個人做著我一點也不想做的事情。我根本無法「控制」我自己的言行舉止。
夢遊吃泡麵跟崩潰到把冰箱認為是洗衣機是小事,了不起就拉肚子跟衣服壞掉而已。但如果今天我是夢遊去殺人呢?或是在完全崩潰的情況下將我老爸認為是仇家然後拿刀捅死他呢?更甚至,在我「嚴重發作」的時候,殺了我伴侶呢?
前面的狀況常常被我朋友拿來當苦中作樂的笑話講,後面那種狀況就叫刑事案件了。本質都一樣,都叫做「我不知道我在幹嘛,我也沒辦法控制我自己的行為」,但差別在於:有人死了。有人死掉,社會就開始發出鍵盤正義的撻伐之聲了。
刑法並不是說發生了一件糟糕的事情就一定要拖一個人出來「搭賽」的一部法律。這次的「臺鐵殺警案」,「一審」判決無罪,就是因為刑法的第十九條第1項。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採納鑑定報告,認為被告符合「不知道也無法控制」的標準,所以判決無罪。
因為做那件事情的時候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也無法控制自己要幹嘛。鄉民們群情激憤,判決死刑以及恐龍法官的謾罵到處都是。我就反問一句:如果今天被告是你,你會怎麼想?
各位也不用太激動,現在才一審而已。這案件一定會上訴,還有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最高法院的第三審;甚至更一審、更二、更三……。其它法官並不一定會採納鑑定報告,判決「還沒確定」,所以真的不用那麼激動。
為什麼會有十九條的存在?因為法律要求人對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責」。而要求你必須負責的前提是:你「知道」自己在幹嘛,還有你能「控制」自己在幹嘛。
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為什麼,我的……打住。大家有沒有看過家長打小孩?這是臺灣最美麗的風景。常常看到家長在打不到三歲的小孩,說昨天又尿床。你認為有用嗎?當然沒用??!小孩就那個年紀,泌尿系統還沒發育完全,你怎麼打都沒有用。你每天打,小孩每天尿床,再怎樣打就是他媽的沒有用,因為小孩就是無法「控制」自己會不會尿床。
外國曾經有一個案件。有一位好好先生,從某一天開始性情大變,四處去強暴女性。既遂喔!在案件進入到司法程序後,發現被告長有腦瘤,被告因此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在動手術之後,被告恢復了原本的好好先生。這件:無罪判決確定。
在臺鐵殺警案中,有不少人認為宣告五年強制就醫太短,其實這已經是法律規定的最長上限了。也有不少人認為被告「出來」之後會再犯,這個,就涉及醫療和社福體系了,而今天我不打算說這個。
我只能說:你們越是把我們妖魔化,總有一天,我們就真的只能變成妖魔。
最後再說一次,刑法並不是說發生了一件糟糕的事情就一定要拖一個人出來「搭賽」的法律。在大家想要拿起棍子朝人家屁股打下去的時候,請大家想想,我們叫人負責的理由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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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