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法院法院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原副院長遇害原副院長遇害法院原副院長遇害,法院法院法院原副院長遇害很多人還不知道,原副院長遇害原副院長遇害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法院法院
4月7日下午,原副院長遇害原副院長遇害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權威人士處獲悉,法院法院該院原副院長譚被殺。原副院長遇害原副院長遇害目前,法院法院警方已介入調(diào)查。譚遭遇入室盜竊,在此過程中被對方殺害。目前,公安機關已介入調(diào)查,具體案情以公安機關調(diào)查為準。
(一)法院原副院長遇害,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為謀取錢財、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犯罪證據(jù)、誣陷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殺人;用火燒、長時間饑餓、逐漸肢解等極其殘忍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他們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的社會震動和惡劣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殺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民眾極度憤怒,如故意殺人,罪犯作惡多端,群眾強烈要求處決;等一下。
2.犯本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因防衛(wèi)過當而故意殺人的;(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的行為已經(jīng)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而私自處決。一般父母為不義的兒子犯下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在沒有任何故意的情況下殺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控殺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的,引起行為人強烈的情緒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暫時喪失理智,喪失或削弱了辨認能力和自控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tài)下當場實施。(4)受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和意愿幫助其自殺;(五)殺害幫助他人自殺的人的;(6)生母溺死嬰兒,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嬰兒和愛面子的主觀動機,殺死了自己的嬰兒。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發(fā)現(xiàn)生下的孩子是女兒而溺死,其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作為本罪的輕微案件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的立案標準。如果行為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三)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一)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chǎn)生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多樣而復雜。常見的如報復、求財、通奸、拒捕、憤慨、憤怒、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兇手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3)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新陳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